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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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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核心价值观领风尚 遵法守德共促和谐
·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 冷静期透支信用卡
恶意消费应当返还
· 抵押未成年人房产
侵害权益合同无效
· 餐具收费涉嫌侵权
检察监督规范行为

核心价值观领风尚 遵法守德共促和谐

( 2024-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孔明珠 杨文璐

  近年来,山东省济宁市两级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司法在规范、评价、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独特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对济宁市两级法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并选取其中4个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以期通过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气。

  直播间内侮辱烈士
影响恶劣缓刑致歉

  2023年7月31日,在北京抗洪抢险的战斗中,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消防救援站的消防员冯振不幸牺牲,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宝贵生命的冯振被批准为烈士,并追记个人一等功。然而,在冯振烈士安葬仪式直播期间,傅某某发表恶意评论,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某刑事责任。
  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以及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和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本案中,傅某某利用直播平台,发表带有侮辱性言论,加之直播间人数众多且易于传播,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据此,法院以傅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傅某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是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的具体实践,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都应该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
赡养方式引发争执
老人意愿应当尊重

  徐某与丈夫李某育有六名子女,自2009年李某去世后,徐某常年独自生活,有时候长女之女高某会来照顾徐某。2021年8月,徐某因病瘫痪,高某将其送至嘉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六子女为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1年11月,徐某进入养老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交纳公寓费用1780元,由高某垫付。再之后,徐某的六子女坚持要把徐某接回家里轮流照顾,因此拒绝支付养老公寓费用,但徐某坚持住在养老公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徐某以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徐某要求本案六被告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六子女虽然在庭审中均主张愿意在各自家中轮流赡养原告,但徐某本人表示愿意在老年公寓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据此,综合老年公寓收费标准、老人日常生活需求及六子女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六名子女在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支付徐某抚养费300元以供其在老年公寓住宿生活,对于徐某日后支出的医疗费各自负担六分之一,并均摊此前已支出的老年公寓住宿费用及医疗费用。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明确要求,更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亲自侍奉父母养老一直是大众认可并推崇的通常做法,父母住进养老院则往往成为被他人指摘的“不孝”行径。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赡养老人不仅要满足老人基本的生活、医疗需求,也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本案中,六子女轮流赡养,对于已经瘫痪的徐某来说是一种精神负担,但在老年公寓不仅能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能克服孤独感和无助感,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因此,即使是各赡养人之间对赡养老人的形式和内容达成一致,也应当充分听取并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
骑车遛狗增加危险
路人受伤担责八成

  2021年5月21日,李某骑车时用牵引绳遛其饲养的三只狗,吴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十字路口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相遇。后吴某摔倒受伤,就诊于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核算,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816.59元。事故发生后,李某为吴某垫付医疗费用6300元。后吴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扣除李某垫付6300元外,再赔偿17006.59元。
  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该危险不仅体现在动物主动攻击,还体现在动物的外形或吠叫使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事发时该动物虽有绳子牵引,但李某在乡村公路上骑车遛多只狗,其行为降低了对其饲养的狗的约束力度,增加了危险性,不排除该动物对吴某吠叫或冲扑的可能。该动物距离吴某较近,吴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李某的狗冲其吠叫或做出冲扑的动作,使得吴某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而摔倒受伤,故李某作为该犬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就吴某而言,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饲养的动物有牵引绳牵引,对其造成的威胁有限,不排除摔倒受伤与自身反应过度有关,其自身存在过失。原被告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酌定李某对吴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吴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共计6353.27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因宠物饲养人不文明、不规范养宠行为引发宠物伤人纠纷日益增多,加强动物饲养管理、提升文明饲养意识尤为重要。本案的判决,旨在提醒公民要妥善看护好自己的宠物,依法、文明饲养宠物,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饲养环境。
种树影响邻居生活
同意砍伐化解纠纷

  张某与靳某系同村邻居。十余年前,靳某在其宅基地的空地上栽种一棵杨树,该杨树与张某家院墙相邻。随着时间推移,杨树枝繁叶茂,张某认为高大的杨树部分树枝主干已超出两家的界线,树干、树枝和树梢均伸进其家院墙及楼顶,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的采光,且伴有大量鸟粪、虫子及树叶等落入其庭院,特别是遇上恶劣天气,极易对其房屋和人身造成侵害。张某与靳某多次沟通砍伐杨树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靳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种植于张某门前的杨树予以砍伐。
  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本案中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邻居,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法官多次前往实地调查现状,发现确实对张某一家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调解,劝导靳某为大局考虑,并建议其将树木砍伐。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靳某同意砍伐杨树,一起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友善是人际关系的桥梁,两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远亲不如近邻,良好的邻里关系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至关重要。由于多年种植的杨树树干、树枝和树梢伸进张某家院墙及楼顶,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引发邻里纷争。通过耐心细致地向靳某及其家属释明法律规定,讲明相邻关系人应合理行使权利,避免对他人生活造成不当妨碍,成功促进调解、化解纷争,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风尚,让当事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温暖。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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