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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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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统筹考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发展

何俊毅谈构建流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
应统筹考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发展

(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何俊毅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流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建构与机制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流域是由分水线所包围的水系干流和支流的集水区域,是国家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单元,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流域治理必须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流动性特征出发,基于流域生态系统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探索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最佳路径。实践证明,流域治理具有跨区域的复杂性,仅靠流域内一省一市的自行防治是无法完成的。为此,需要流域沿线各方秉持“一盘棋”的理念,形成立法共识,共保共治流域生态环境。流域协同立法为稳步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法治保障,有助于提高协同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流域协同治理视角下规范供给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形式。流域协同立法、协同治理将成为推动我国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流域协同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流域协同立法面临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流域沿线立法主体协同立法动力不足、协同立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难。厘清流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基础和法理依据,是更好地完善流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提高流域协同立法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的前提。宪法法律为流域协同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回应了过去协同立法实践面临的合宪性、合法性质疑。流域协同立法能够补足传统协同治理“软法”规制的短板,构建起以“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混合规制模式。流域协同立法中“区域”的多样性、易变性和不确定性,能够保证协同立法的灵活性和回应性优势。同时,流域协同立法还应当注重“求同存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积极性。
  欲使我国流域协同立法规范真正落地生根、切实发挥作用,应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流动性出发,统筹考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发展,构建切实有效的流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通过完善流域协同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构流域协同立法交叉备案审查制度、建立流域协同立法联合评估制度、设立流域协同立法审查批准制度,深入推进我国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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