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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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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书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已成为越来越多女性的职业选择。灵活就业以其自主性强、时间灵活等特点,为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提供了更多可能。作为劳动者权益和女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权保障关乎就业公平、生育自主和妇女发展等多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更是推动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拟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健全社会保障、营造支持环境四个方面,探讨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路径,为实现灵活就业女性平等就业、安心生育,促进事业发展和家庭幸福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益。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权益。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虽然对女职工生育权有原则性规定,但对灵活就业女性的特殊情况考虑不足。应完善相关法律,将灵活就业女性纳入平等保护范围,并细化生育休假、生育津贴等权益标准,为其生育权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可以考虑在民法典、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内容,从职业健康、劳动安全等方面为孕期和哺乳期的灵活就业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形成多部门法协同保障的局面。其次,要加强反就业歧视法律建设,明确禁止因怀孕、生育等情形而拒绝录用或解除灵活就业合同,为灵活就业女性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最后,要完善平等就业的司法救济渠道,降低灵活就业女性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执法,保障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落实。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落实。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灵活就业女性分散化、流动性强等特点,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侵犯其生育权的违法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受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要加大对侵犯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同时,要强化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生育权保护的普法力度,通过案例释法、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灵活就业女性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培训,切实提高其对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健全社会保障,为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提供物质基础。法律保障的关键在于为权利实现提供物质保障。要将灵活就业女性全面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既要保障其基本生育权益,又要减轻其经济负担。除了生育保险,还可以发展商业生育保险,鼓励用人单位提供企业补充生育保险,满足灵活就业女性多样化的生育保障需求。要加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全方位的生育健康服务。要建立与企业职工相衔接的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灵活就业女性的休假权,鼓励用工单位提供带薪休假。要完善生育津贴的筹资和发放机制,确保灵活就业女性能够获得与生育相关的合理补偿。还要完善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对生育困难的灵活就业女性给予必要帮扶。要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政策扶持、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减轻灵活就业女性的育儿压力。要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和规范企业、社会组织提供生育友好型服务,共同织密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网。 营造支持环境,为灵活就业女性生育创造有利条件。法律保障的落地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认知和重视,营造尊重和保护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鼓励其制定灵活就业女性生育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完善灵活工时制度,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更加灵活自主的工作安排;加强对灵活就业女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提升其职业技能和市场竞争力。要引导和支持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作用,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生育权益维护服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灵活就业女性自身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权益。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行为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果。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可负担、高质量的育儿服务。要营造家庭友好型社会环境,鼓励男性分担育儿责任,促进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保障灵活就业女性平等就业、安心生育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健康中国战略的高度来看,优化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环境,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升国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大局来看,加强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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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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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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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书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已成为越来越多女性的职业选择。灵活就业以其自主性强、时间灵活等特点,为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提供了更多可能。作为劳动者权益和女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权保障关乎就业公平、生育自主和妇女发展等多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更是推动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拟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健全社会保障、营造支持环境四个方面,探讨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路径,为实现灵活就业女性平等就业、安心生育,促进事业发展和家庭幸福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益。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权益。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虽然对女职工生育权有原则性规定,但对灵活就业女性的特殊情况考虑不足。应完善相关法律,将灵活就业女性纳入平等保护范围,并细化生育休假、生育津贴等权益标准,为其生育权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可以考虑在民法典、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内容,从职业健康、劳动安全等方面为孕期和哺乳期的灵活就业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形成多部门法协同保障的局面。其次,要加强反就业歧视法律建设,明确禁止因怀孕、生育等情形而拒绝录用或解除灵活就业合同,为灵活就业女性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最后,要完善平等就业的司法救济渠道,降低灵活就业女性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执法,保障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落实。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落实。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灵活就业女性分散化、流动性强等特点,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侵犯其生育权的违法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受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要加大对侵犯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同时,要强化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生育权保护的普法力度,通过案例释法、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灵活就业女性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培训,切实提高其对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健全社会保障,为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提供物质基础。法律保障的关键在于为权利实现提供物质保障。要将灵活就业女性全面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既要保障其基本生育权益,又要减轻其经济负担。除了生育保险,还可以发展商业生育保险,鼓励用人单位提供企业补充生育保险,满足灵活就业女性多样化的生育保障需求。要加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全方位的生育健康服务。要建立与企业职工相衔接的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灵活就业女性的休假权,鼓励用工单位提供带薪休假。要完善生育津贴的筹资和发放机制,确保灵活就业女性能够获得与生育相关的合理补偿。还要完善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对生育困难的灵活就业女性给予必要帮扶。要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政策扶持、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减轻灵活就业女性的育儿压力。要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和规范企业、社会组织提供生育友好型服务,共同织密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网。 营造支持环境,为灵活就业女性生育创造有利条件。法律保障的落地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认知和重视,营造尊重和保护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鼓励其制定灵活就业女性生育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完善灵活工时制度,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更加灵活自主的工作安排;加强对灵活就业女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提升其职业技能和市场竞争力。要引导和支持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作用,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生育权益维护服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灵活就业女性自身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权益。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行为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果。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为灵活就业女性提供可负担、高质量的育儿服务。要营造家庭友好型社会环境,鼓励男性分担育儿责任,促进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保障灵活就业女性平等就业、安心生育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健康中国战略的高度来看,优化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环境,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升国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大局来看,加强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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