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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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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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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破交叉案件程序与财产处置问题研究

(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宁

  随着国内经济转型,企业破产日渐增多,刑民交叉延伸至破产领域形成“刑破交叉”现象,刑破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财物处置成为困扰实务的新问题。
什么是“刑破交叉”案件
  所谓刑破交叉案件,是指破产企业关联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相互牵连、影响的案件,这种关联主要是指破产审判与刑事案件的事实或者财产处理具有关联性。
  “刑破交叉”借鉴了刑民交叉的表述,但与刑民交叉有一定区别。广义的刑民交叉是指案件中交叉着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需在实体与程序上协调民事和刑事。“刑破交叉”并不完全等同刑民交叉,盖因破产并非处理单一法律关系,而是处理企业的所有法律关系。参照刑民交叉标准,可将“同一事实”的刑破交叉列为第一类,其常见于企业涉嫌虚假破产罪或破产企业只是犯罪工具时。第二类是破产企业自身涉嫌其他涉财犯罪。例如,破产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但破产原因复杂,既有非法集资,也可能经营不善或其他合法债务超过等,破产与犯罪并非同一事实。第三类是破产企业牵涉他人犯罪。破产企业不是犯罪主体,但其他主体涉嫌犯罪,赃款流入破产企业等导致破产与刑事牵连。后面两类刑破交叉案件,破产本身与犯罪不是同一事实,且将该两类称为“非同一事实”的刑破交叉。
“刑破交叉”如何适用程序
  第一类“同一事实”的刑破交叉,参照《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应当移送刑事程序处理。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于虚假破产,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涉嫌犯罪的应当通过刑事程序处理。
  “非同一事实”刑破交叉的第二类,即破产企业涉嫌其他涉财犯罪,其他犯罪与破产不是同一事实,刑事程序只能处理该犯罪行为,但不能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不宜刑事优先而应分别审理。实务中,不少破产案件因涉刑而不加区分地被中止破产或者驳回破产申请,此做法值得商榷。“非同一事实”刑破交叉的第三类破产企业牵涉他人犯罪,刑事与破产分别审理,破产企业配合刑事调查,刑事案件也需破产程序协同处理退赃、被害人赔偿等问题。
  总体而言,“同一事实”的刑破交叉,应当刑事优先;“非同一事实”的刑破交叉,刑事破产程序并行,但在事实查明、财产处置等方面,应当建立刑事破产协同办案机制,由破产审理法院、管理人、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协调处理刑事保全解除、事实调查、追赃挽损、刑事财产执行等问题。
“刑破交叉”如何追赃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往往涉及从破产企业追回赃款赃物。破产财产是企业合法财产,犯罪所得不属于合法财产,赃款赃物原物尚存且系特定物并能与企业合法财产区分的情形下,刑事追赃效力及于破产程序,赃款赃物应当从企业财产中别除,此情况类似于破产法之他人财产取回权,只是对破产企业的追赃是基于“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治原理。刑事追赃后,属于被害人财产的应通过刑事程序返还,刑事财产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并行,被害人损失得以弥补的,不应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赃款赃物不在或不能与破产企业合法财产区分时,应通过犯罪人退赔解决。刑事退赔适用于赃款赃物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无法退还的情形。理论上犯罪与民事侵权竞合,侵权行为严重达到犯罪认定时,上升为刑事不法评价,因此,刑事退赔对应民事财产损害赔偿。如负有退赔责任的企业未破产,企业理论上有足够财产退赔,退赔可采取刑事财产执行;企业破产的,有的案件直接扣划破产财产,再通过刑事程序退赔,也有破产案件将刑事退赔作为破产债权处理。笔者认为,赃款赃物不在或无法与企业财产区分别除的,资产混同则债务也应统一处理,退赔应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刑破交叉”案件如何处理被害人财产损失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刑事退赔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排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其他民事债务之前。有观点据此认为,刑事退赔比其他民事破产债权更具优先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显然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民事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司法解释确定的责任顺序,财产刑基本已无执行的可能。虽然符合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条件,但案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何确定责任顺序,应由破产程序解决。”按此观点,刑事退赔应当由破产法决定清偿顺位。破产是概括执行程序,刑事退赔应当按照破产法解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第五条中指明,证券公司破产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权利人申报破产债权。该通知虽然主要针对证券公司,但其按照破产债权方式处理被害人损失的法律导向,对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犯罪本质上是严重侵权,退赔被害人即是财产侵权之债,被害人退赔法理上可参照财产侵权之债认定为破产普通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刑破交叉案件中,赃款赃物挥霍、消耗、损毁、混同一般发生在破产前,参照侵权破产债权宜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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