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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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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卫星遥感影像取证17年“时间切片”

( 2024-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长城内外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位于辽宁省绥中县永安堡乡的锥子山长城,始建于明代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目前仍未被开发,保留着原汁原味,2006年被国务院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这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牛洞4段却一度出现了保护“真空”:保护标志破损,长城本体上灌木丛生、架设电线杆,保护范围内建有猪舍、住房……
  辽宁检察机关掌握这一线索后,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影像取证,调取了跨度17年的现场历史变化,通过“时间切片”,还原违法时间的历史情景,回溯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节点。同时组织多部门磋商,争取专项资金支持,督促相关单位履职整改,最终推动锥子山长城得到有效保护。
  时间回到2023年8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作出“要把辽西明长城保护作为今明两年辽宁公益诉讼检察第一号案来办”的批示。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组建了由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技术科、法警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联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运用无人机对绥中县内长城进行实地勘查时发现了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葫芦岛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洋介绍说。
  鉴于此案案情复杂,绥中县检察院遂层报至辽宁省检察院请求指导。为了充分发挥属地检察机关优势作用,有效推动受损长城风貌得到及时修复,辽宁省检察院指示绥中县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办理,并与葫芦岛市检察院分别指派专人参与办案。
  2024年4月11日,绥中县检察院对此案立案调查,并成立了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技术科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专案组。
  绥中县检察院聘请葫芦岛市一家专业测绘公司出具了勘测定界图,利用无人机航拍,同时询问国网绥中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负责人、边外村村委会负责人。
  原来,早在1979年,为解决当地村民生活生产用电问题,将涉案电线杆架设于长城本体之上;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猪舍和养蜂人住房系边外村村民早年间所建,具体修建时间不明。
  查清上述两处建筑物的修建时间,成为办理此案的突破口。绥中县检察院利用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远程技术支持,进行卫星遥感测绘,调取涉案区域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通过精确对比2007年至2024年历史图像动态变化过程,确认了建筑物的准确位置、修建时间等重要信息。
  绥中县检察院邀请文博专家到现场进行勘查论证,对上述建筑物可能对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带来的安全隐患、现实危害以及后续整改方案提出了专家意见。
  针对确认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绥中县检察院先后数次与文物保护部门进行座谈。文物保护部门认为,电线杆架设时《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尚未施行;猪舍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公布前所修建,对两者行为作出处罚依据不够充分,只能建议其所有权人自愿拆除。而且,涉案电线杆系边外村河口屯的供电线路,涉及100余名村民的生产生活,如改变线路涉及资金达33万余元;猪舍系村民自己出资修建,拆除经济受损较大,该村民予以拒绝。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4月19日,在辽宁省检察院、葫芦岛市检察院推动下,绥中县检察院组织国网、文物保护部门、乡政府召开磋商会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国网表示,施工资金已到位,并拟定了线路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待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后着手施工;针对违法建筑养蜂人住房,文物保护部门已责令限期拆除;就猪舍问题,绥中县检察院向绥中县委请示,县委为此召开协调会议,特批专项拆除资金。
  令人欣慰的是,4月22日,金牛洞4段长城内违建养蜂人住房、废弃猪舍已全部拆除,杂灌木清除一空,破损标识修复一新。接下来,绥中县检察院将全程跟进电线改造工程,确保长城历史风貌得到有效保护。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辽宁检察机关不仅一体化办案应对疑难复杂问题,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支持,督促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实现对长城的全面保护,而且以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治理,探索建立卫星遥感影像协查,打破地理、环境因素等制约,促进了长城保护治理水平的综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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