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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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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楠谈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治理的应有之义——
应细化相关参与主体的安全管理义务

(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郑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楠在《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公共数据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数据开放即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公共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公共数据开放已成为必然趋势和选择。数据安全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前提和基础。
  公共数据类别多元化、开放方式多样性和普惠性要求与数据安全治理具有天然的紧张冲突。数据开放扩大了数据风险敞口,可能诱发数据泄露风险、数据恶意破坏风险、数据违规使用风险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威胁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隐私安全。当前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治理存在多重局限,包括强调公共部门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而忽视社会主体的安全治理责任、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宣示化、公共数据安全技术规范的缺失,难以应对公共数据开放背景下的数据安全问题。
  在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社会生产关系破坏性创新下,风险社会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公共数据开放下的安全问题正是风险社会在特定情景下的反映。从消解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的冲突出发,针对公共数据开放的特征应注重回应性的安全治理。在方法论上,强调合作治理、比例治理和技术治理。合作治理强调利益相关方的治理参与和互动,从而与强调公共部门的监管权力及被监管对象的服从的传统治理模式相区别。比例治理倡导所采取的措施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应当相称。技术治理强调通过数据安全技术如匿名化处理技术、加密技术、AI智能检测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安全可信的环境;在治理机制上,强调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和许可利用机制、细化相关参与主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引入制度保障下的安全技术、拓宽公私合作安全治理机制已成为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治理的应有之义。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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