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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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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洋 剡建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笔者以S省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下简称两类犯罪)办案数据为研究对象,提出降低两类犯罪的司法对策,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研究视角。 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2021年至2023年,S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案件中未成年人总数为7323人。 1.罪名分布。主要为盗窃、抢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强奸、强制猥亵六类犯罪,占比达70.91%,其中帮信网络犯罪上升趋势明显。 2.受教育情况。正常在校学生占涉罪总数的35%;辍学、事实辍学未成年人占42%;学习一般和较差的未成年人占全部涉罪未成年人数的97%。 3.家庭监护情况。原生家庭完整的占64%,单亲家庭的占26%,委托监护的占8%,表明未成年人家庭环境与涉嫌犯罪存在明显相关性。 4.人员类别。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分别占51%、41%、8%,表明犯罪重点人群为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散未成年人。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1.罪名分布。罪名主要集中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盗窃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七类。 2.人员类别。高中(包括职校)以下学历被告人占96.16%,其中初中学历占比最高,为51%。与被害人是同学、亲友、邻里等熟人关系的1507人,占41%。 3.被害人家庭组成。原生完整家庭、单亲家庭、委托监护分别占80.9%、11.5%、4.5%。 4.线索来源和犯罪地分布。159件案件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线索,占案件总数的7.3%。住所周边、学习培训场所、宾馆、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是受侵害主要地,占67%。 原因分析 (一)个体因素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控和辨识能力较弱,而独立意识日趋增强,既容易因一时激愤而冲动犯罪,又容易在受到伤害后因自尊心和羞耻心而不愿向外界求助。当其成长需求未被充分满足时,易与朋辈抱团而盲目犯罪,这也是共同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形式的原因所在。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误导,更多追求通过盗窃、卖淫或强迫卖淫等行为获取“快钱”。 (二)家庭因素 两类犯罪呈现的不健全家庭结构主要为重组家庭、单亲家庭、无父母型家庭,使未成年人难以得到原生家庭的关爱滋养,易使其产生心理和认知缺陷,沦为犯罪工具或被害对象。城市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对子女压力过大、期望过高,使其容易出现叛逆、厌学、抑郁等问题。乡村地区家庭监护人教养能力不足,自身文化和法治素养偏低,甚至存在酗酒、赌博等恶习,长期潜移默化易使子女道德观念缺失。 (三)学校因素 控辍保学工作亟待完善。S省义务教育阶段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辍学率分别是41.9%和30.5%。辍学未成年人学历低、年龄小,难以通过正规就业获得收入,极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富。对特殊学生关注不足。很多学校对思想行为、学习成绩存在问题的学生缺乏针对性教育,甚至放任不管;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学生简单以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对辍学、挂读人员也未及时劝返。专门学校建设滞后。S省仅有2所专门学校,招生范围仅限本辖区,且入学程序、转化效果评估、离校评估等方面无相应规定。 (四)社会因素 网络保护亟待规制。未成年人识别风险能力不足,容易被网上的犯罪手段所诱导而落入犯罪分子陷阱或盲从参与违法犯罪。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管不到位。住宿业经营者不依法核实和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对未成年男女多人混宿、随意留宿等现象视而不见;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担任服务员,致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被引诱实施犯罪。社会治理体系亟须加强。教育、公安、检察、妇联等部门尚未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司法社工、专家智库等社会资源和力量远不能满足干预矫治需求。 对策建议 一是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建立包括育前教育、家风学堂、家长学校等形式的分级分阶段家庭教育机制。针对家庭监护问题突出的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等重点群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自我保护教育。发挥居(村)委会、学校等单位作用,必要时由前述单位依法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夯实学校保护防线。建立以未成年人综合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体系,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应联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推动落实以班主任为首要报告人、分管副校长为首要处理人的控辍保学机制,建立完善“先劝后诉”机制,做到“应返尽返”。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教育体系,重点加强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和对心理障碍、行为偏差学生的帮扶帮教。 三是完善保护处分流程。结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危害程度完善分级干预措施,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发现—评估—决定—执行—再评估—动态转处”标准化适用流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省级部门应统筹建立适当数量和规模的专门学校,完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四是加强司法专门化建设。推动各级少年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和少年法庭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办案机制、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理干预、社会调查、帮教矫治等专业优势,助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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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两类犯罪治理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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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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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洋 剡建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笔者以S省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下简称两类犯罪)办案数据为研究对象,提出降低两类犯罪的司法对策,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研究视角。 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2021年至2023年,S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案件中未成年人总数为7323人。 1.罪名分布。主要为盗窃、抢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强奸、强制猥亵六类犯罪,占比达70.91%,其中帮信网络犯罪上升趋势明显。 2.受教育情况。正常在校学生占涉罪总数的35%;辍学、事实辍学未成年人占42%;学习一般和较差的未成年人占全部涉罪未成年人数的97%。 3.家庭监护情况。原生家庭完整的占64%,单亲家庭的占26%,委托监护的占8%,表明未成年人家庭环境与涉嫌犯罪存在明显相关性。 4.人员类别。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分别占51%、41%、8%,表明犯罪重点人群为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散未成年人。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1.罪名分布。罪名主要集中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盗窃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七类。 2.人员类别。高中(包括职校)以下学历被告人占96.16%,其中初中学历占比最高,为51%。与被害人是同学、亲友、邻里等熟人关系的1507人,占41%。 3.被害人家庭组成。原生完整家庭、单亲家庭、委托监护分别占80.9%、11.5%、4.5%。 4.线索来源和犯罪地分布。159件案件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线索,占案件总数的7.3%。住所周边、学习培训场所、宾馆、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是受侵害主要地,占67%。 原因分析 (一)个体因素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控和辨识能力较弱,而独立意识日趋增强,既容易因一时激愤而冲动犯罪,又容易在受到伤害后因自尊心和羞耻心而不愿向外界求助。当其成长需求未被充分满足时,易与朋辈抱团而盲目犯罪,这也是共同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形式的原因所在。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误导,更多追求通过盗窃、卖淫或强迫卖淫等行为获取“快钱”。 (二)家庭因素 两类犯罪呈现的不健全家庭结构主要为重组家庭、单亲家庭、无父母型家庭,使未成年人难以得到原生家庭的关爱滋养,易使其产生心理和认知缺陷,沦为犯罪工具或被害对象。城市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对子女压力过大、期望过高,使其容易出现叛逆、厌学、抑郁等问题。乡村地区家庭监护人教养能力不足,自身文化和法治素养偏低,甚至存在酗酒、赌博等恶习,长期潜移默化易使子女道德观念缺失。 (三)学校因素 控辍保学工作亟待完善。S省义务教育阶段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辍学率分别是41.9%和30.5%。辍学未成年人学历低、年龄小,难以通过正规就业获得收入,极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富。对特殊学生关注不足。很多学校对思想行为、学习成绩存在问题的学生缺乏针对性教育,甚至放任不管;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学生简单以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对辍学、挂读人员也未及时劝返。专门学校建设滞后。S省仅有2所专门学校,招生范围仅限本辖区,且入学程序、转化效果评估、离校评估等方面无相应规定。 (四)社会因素 网络保护亟待规制。未成年人识别风险能力不足,容易被网上的犯罪手段所诱导而落入犯罪分子陷阱或盲从参与违法犯罪。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管不到位。住宿业经营者不依法核实和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对未成年男女多人混宿、随意留宿等现象视而不见;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担任服务员,致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被引诱实施犯罪。社会治理体系亟须加强。教育、公安、检察、妇联等部门尚未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司法社工、专家智库等社会资源和力量远不能满足干预矫治需求。 对策建议 一是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建立包括育前教育、家风学堂、家长学校等形式的分级分阶段家庭教育机制。针对家庭监护问题突出的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等重点群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自我保护教育。发挥居(村)委会、学校等单位作用,必要时由前述单位依法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夯实学校保护防线。建立以未成年人综合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体系,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应联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推动落实以班主任为首要报告人、分管副校长为首要处理人的控辍保学机制,建立完善“先劝后诉”机制,做到“应返尽返”。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教育体系,重点加强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和对心理障碍、行为偏差学生的帮扶帮教。 三是完善保护处分流程。结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危害程度完善分级干预措施,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发现—评估—决定—执行—再评估—动态转处”标准化适用流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省级部门应统筹建立适当数量和规模的专门学校,完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四是加强司法专门化建设。推动各级少年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和少年法庭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办案机制、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理干预、社会调查、帮教矫治等专业优势,助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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