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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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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海燕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及其矫正》的文章中指出: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 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能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在:第一,侵蚀网络用户表达权利。算法私人执法对网络公共话语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通过移除内容和保留内容,网络用户可以充分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私人规则,并进行内容调整以符合私人规则。然而过度执法会使合法内容遭遇非法删除,实质是私人规则对法律规则的取代;第二,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数字平台对算法私人执法的依赖正在慢慢侵蚀合理使用空间。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安全阀”,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之举,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但自动化甚至自主化执行的算法私人执法,正在不断侵蚀合理使用空间,干扰其他主体的后续创作,阻碍创新;第三,剥夺网络用户经济利益等。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网络用户作为职业创作者之外的业余创作者,其经济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然而,算法私人执法采取变现措施时,事实上使得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不断攫取网络用户依靠业余创作而产生的经济利益。通过变现措施,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从用户的转换性劳动中不当得利,即使用户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风险在于技术缺陷和权力扩张,更在于协调各个治理主体关系的制度供给不足。传统法律制度偏重于数据保护,忽视了对算法的规制,更忽视了算法有别于其他技术的权力属性以及对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影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的规制目标,循着公权力合理限制私权力、增益私权利对抗私权力的规制思路,通过立法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责任制度以及算法问责制度,配置用户算法解释权和申诉权,完善规制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规范体系等,可激发最大制度性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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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谈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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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其规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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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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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海燕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及其矫正》的文章中指出: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 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能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在:第一,侵蚀网络用户表达权利。算法私人执法对网络公共话语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通过移除内容和保留内容,网络用户可以充分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私人规则,并进行内容调整以符合私人规则。然而过度执法会使合法内容遭遇非法删除,实质是私人规则对法律规则的取代;第二,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数字平台对算法私人执法的依赖正在慢慢侵蚀合理使用空间。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安全阀”,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之举,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但自动化甚至自主化执行的算法私人执法,正在不断侵蚀合理使用空间,干扰其他主体的后续创作,阻碍创新;第三,剥夺网络用户经济利益等。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网络用户作为职业创作者之外的业余创作者,其经济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然而,算法私人执法采取变现措施时,事实上使得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不断攫取网络用户依靠业余创作而产生的经济利益。通过变现措施,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从用户的转换性劳动中不当得利,即使用户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风险在于技术缺陷和权力扩张,更在于协调各个治理主体关系的制度供给不足。传统法律制度偏重于数据保护,忽视了对算法的规制,更忽视了算法有别于其他技术的权力属性以及对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影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的规制目标,循着公权力合理限制私权力、增益私权利对抗私权力的规制思路,通过立法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责任制度以及算法问责制度,配置用户算法解释权和申诉权,完善规制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规范体系等,可激发最大制度性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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