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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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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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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的学术、立法与司法研究
· 废除肉刑
· 是国际和国内两重背景在客观上的要求
· 在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


郑智航谈加强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建构——
是国际和国内两重背景在客观上的要求

(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郑智航在《法律科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当代中国数字法学是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这两重背景下兴起的。一方面,数字技术凭借强大的流动性、穿透性和整全性而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助推器。数字全球化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全球数字治理的理念也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信息科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了现代法治的数字化转型,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数字法治文明。移植建基于工业社会的西方法学知识体系,难以有效回应当下中国的数字法治实践。这需要中国数字法学贡献智慧和方案。因此,国际和国内的两重背景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建构。
  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确立一系列既能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又能体现法学科学发展规律,还能维持国家利益的数字法学自主性构建的基本原则,是这项系统工程开展的前提。坚持技治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有机结合、自主性与开放性的有机结合、立足当下与把握未来的有机结合等,是当代中国数字法学自主性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人类认识历史的进程中,范畴是人们以经验为基础形成的专业化研究成果,直接构成了学术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前提,对于人们的理论认知起着“阶梯”和“支撑”作用。范畴及其体系化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标示着各门科学的成熟程度。自主构建中国的数字法学,应当从提炼一系列的范畴并对这些范畴加以体系化表达开始。
  从内涵上讲,数字法学是对数字生活的法律化和法律生活的数字化两种发展趋势的回应。前者强调法学应当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运用带来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后者强调法学应当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法律领域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在此过程中,数字法学对现代法学的概念范畴进行了延续、拓展、革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法治具体实践提炼一些新的概念范畴。中国数字法学应当从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来构建范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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