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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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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廉”的基本字义是指有棱角,比喻品行端方、有气节、廉洁、廉正、廉明等。“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载齐相晏婴说:“廉者,政之本也。”《周礼》则归纳了西周到春秋战国执政以廉的思想,提出“六廉”观念。《周礼·天官》记载小宰的职责之一,是用公平治理官府的六项评断官吏的标准,辅佐大宰评断吏治,这六项标准是:“一曰廉善(廉洁而又能做好工作),二曰廉能(廉洁而又能推行政令),三曰廉敬(廉洁而又勤勉努力),四曰廉正(廉洁而又处事公正),五曰廉法(廉洁而又执法无误),六曰廉辨(廉洁而又明辨是非)。”东汉经学家郑玄注曰:“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善其事,有辞誉也。能,政令行也。敬,不懈于位也。正,行无倾邪也。法,守法不失也。辨,辨然不疑惑也。”意思是指考察官吏政绩的优劣,要以“六廉”为标准。“廉善”是指善于行事,获得好评;“廉能”是指能较好地贯彻法令;“廉敬”是指为官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廉正”是指品行方正,公明正直;“廉法”是指遵纪守法,执法不阿;“廉辨”是指分清是非,明辨大义,厉行正道。 《周礼》不仅规定了选官的“六廉”标准,为此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周礼·天官》载冢宰的职责之一就是“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意思是,年终的时候,命令各官府实事求是地整理文书资料,接受他们的会计总账,评断他们汇报的政绩,而帮助周王决定对官吏的罢黜和提升。三年大考核众官吏的政绩,从而帮助周王决定对他们的惩罚和奖励。小宰的职责之一则是“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这表明小宰协助冢宰,负责月考、岁考和记录。 “六廉”是第一次以“廉”挂帅,将其运用于官吏职责各个方面而形成的一个较为全面的评价、考核官吏的标准,“六廉”的特点就是强调选拔官吏要首先重“德”(廉),“德”为主,然后才是具有“才”。在此后20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历代封建王朝都以“六廉”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了大量详细的官吏廉政准则,建立相应的督促保障机制,从而形成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完备连续的廉政机制。 在秦朝,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秦律可知,为了保障官吏的廉政,秦律规定,限制那些有劣迹和犯罪前科的人进入官吏队伍,以提高官吏队伍的整体素质,警示官吏奉公守法。例如,被撤职的官吏不能再被任用,否则任用者要被罚二甲;诸如“史”官一类的重要官吏,犯过罪而后被赦免的人,只能改任一般官职,不得再任“史”官一类重要的官职。 在汉代,察举是其重要的选官任官制度,而孝廉又是察举的重要科目之一。孝廉即孝子廉吏,举荐时二者分科察举。孝,指孝悌者;廉,指清廉之士。汉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在两汉通常的情况下,孝廉则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两汉的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察举加考试,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孝廉一科,在汉代属于清流之目,为官吏晋升的正途,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不少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东汉为了促使官吏廉政,建立了任官回避制度。东汉桓帝时颁布了“三互法”,规定任官一是需要避籍,即本籍人士不得在本籍任官;二是需要避亲,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两州人士有婚姻关系者,其本人和家人不能到对方州任官,同时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据此规定,一种情况是甲州有人在乙州任官,那么乙州人士就不能赴甲州任职。另一种情况是甲州人士在乙州任职,乙州人士在丙州任职,那么丙州人士则不得在甲、乙两州任职;三是汉代地方长官任职时,既要避籍避亲,还要避近,即一些重要地区和关键职位,不得有亲近的人担任,如“宗室不宜典三河”(即宗室之人不得在河南、河东、河内三郡这些重要区域任职),外戚“不宜备九卿”,不得“封侯与政”。 大概受《周礼》的影响,秦汉时期创设专门的官吏考核机构。秦代御史和监御史负责官吏的考核和监督。汉朝建立后,对官吏的考核与监督分离,以御史府司职监察,以司徒、司空主持京官的考核,由郡守和上计吏负责地方官吏考核,形成了一套简易的考核机构和考核制度。 有关考核、惩戒官吏的立法也逐渐建立。云梦秦简中的《厩苑律》《仓律》《金布律》《为吏之道》《牛羊课》等都是考核官吏的立法。汉代的《上计律》也是考核官吏的法律。 秦汉对官吏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枉法的处罚比较严格。云梦秦简中的《除吏律》和《法律答问》中规定,官员不执行政令的,要处以流放以上的惩罚,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也要追究责任。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犯错误要负刑事责任。汉代实行“十金法”,规定官吏贪污数额在“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要处死刑。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官钱,亦作贪污盗窃论处,要黥为城旦,且不能用爵位减免赎罪。凡是贪赃受贿的官吏,一经查出,非但本人被罢官,而且世代禁锢,不得为官。 因此,《周礼》一书对后世廉政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表明对廉政实践加以理论总结,再去指导廉政实践,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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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勾勒的廉政制度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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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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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廉”的基本字义是指有棱角,比喻品行端方、有气节、廉洁、廉正、廉明等。“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载齐相晏婴说:“廉者,政之本也。”《周礼》则归纳了西周到春秋战国执政以廉的思想,提出“六廉”观念。《周礼·天官》记载小宰的职责之一,是用公平治理官府的六项评断官吏的标准,辅佐大宰评断吏治,这六项标准是:“一曰廉善(廉洁而又能做好工作),二曰廉能(廉洁而又能推行政令),三曰廉敬(廉洁而又勤勉努力),四曰廉正(廉洁而又处事公正),五曰廉法(廉洁而又执法无误),六曰廉辨(廉洁而又明辨是非)。”东汉经学家郑玄注曰:“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善其事,有辞誉也。能,政令行也。敬,不懈于位也。正,行无倾邪也。法,守法不失也。辨,辨然不疑惑也。”意思是指考察官吏政绩的优劣,要以“六廉”为标准。“廉善”是指善于行事,获得好评;“廉能”是指能较好地贯彻法令;“廉敬”是指为官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廉正”是指品行方正,公明正直;“廉法”是指遵纪守法,执法不阿;“廉辨”是指分清是非,明辨大义,厉行正道。 《周礼》不仅规定了选官的“六廉”标准,为此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周礼·天官》载冢宰的职责之一就是“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意思是,年终的时候,命令各官府实事求是地整理文书资料,接受他们的会计总账,评断他们汇报的政绩,而帮助周王决定对官吏的罢黜和提升。三年大考核众官吏的政绩,从而帮助周王决定对他们的惩罚和奖励。小宰的职责之一则是“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这表明小宰协助冢宰,负责月考、岁考和记录。 “六廉”是第一次以“廉”挂帅,将其运用于官吏职责各个方面而形成的一个较为全面的评价、考核官吏的标准,“六廉”的特点就是强调选拔官吏要首先重“德”(廉),“德”为主,然后才是具有“才”。在此后20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历代封建王朝都以“六廉”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了大量详细的官吏廉政准则,建立相应的督促保障机制,从而形成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完备连续的廉政机制。 在秦朝,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秦律可知,为了保障官吏的廉政,秦律规定,限制那些有劣迹和犯罪前科的人进入官吏队伍,以提高官吏队伍的整体素质,警示官吏奉公守法。例如,被撤职的官吏不能再被任用,否则任用者要被罚二甲;诸如“史”官一类的重要官吏,犯过罪而后被赦免的人,只能改任一般官职,不得再任“史”官一类重要的官职。 在汉代,察举是其重要的选官任官制度,而孝廉又是察举的重要科目之一。孝廉即孝子廉吏,举荐时二者分科察举。孝,指孝悌者;廉,指清廉之士。汉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在两汉通常的情况下,孝廉则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两汉的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察举加考试,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孝廉一科,在汉代属于清流之目,为官吏晋升的正途,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不少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东汉为了促使官吏廉政,建立了任官回避制度。东汉桓帝时颁布了“三互法”,规定任官一是需要避籍,即本籍人士不得在本籍任官;二是需要避亲,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两州人士有婚姻关系者,其本人和家人不能到对方州任官,同时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据此规定,一种情况是甲州有人在乙州任官,那么乙州人士就不能赴甲州任职。另一种情况是甲州人士在乙州任职,乙州人士在丙州任职,那么丙州人士则不得在甲、乙两州任职;三是汉代地方长官任职时,既要避籍避亲,还要避近,即一些重要地区和关键职位,不得有亲近的人担任,如“宗室不宜典三河”(即宗室之人不得在河南、河东、河内三郡这些重要区域任职),外戚“不宜备九卿”,不得“封侯与政”。 大概受《周礼》的影响,秦汉时期创设专门的官吏考核机构。秦代御史和监御史负责官吏的考核和监督。汉朝建立后,对官吏的考核与监督分离,以御史府司职监察,以司徒、司空主持京官的考核,由郡守和上计吏负责地方官吏考核,形成了一套简易的考核机构和考核制度。 有关考核、惩戒官吏的立法也逐渐建立。云梦秦简中的《厩苑律》《仓律》《金布律》《为吏之道》《牛羊课》等都是考核官吏的立法。汉代的《上计律》也是考核官吏的法律。 秦汉对官吏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枉法的处罚比较严格。云梦秦简中的《除吏律》和《法律答问》中规定,官员不执行政令的,要处以流放以上的惩罚,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也要追究责任。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犯错误要负刑事责任。汉代实行“十金法”,规定官吏贪污数额在“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要处死刑。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官钱,亦作贪污盗窃论处,要黥为城旦,且不能用爵位减免赎罪。凡是贪赃受贿的官吏,一经查出,非但本人被罢官,而且世代禁锢,不得为官。 因此,《周礼》一书对后世廉政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表明对廉政实践加以理论总结,再去指导廉政实践,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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