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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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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
《债权法讲义》一书以债法原理的学理阐释为基础,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中心,以案例、事例为线索,除了债法原理,还包括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照顾到民法典新创设的债法体例。在介绍与讲解债法的原理、制度、规则时,除了学理上的阐释,更关注实务分析与实证研究,尽量结合案例、事例进行说明,避免纯粹的学说逻辑的推演。同时,特别关注立法的变迁与学理在立法中的意义,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债法的立法沿革以及债法理论与学说的发展过程。本书写作遵循的思路以及由此体现的特点如下: 第一,尽量体现债法的实务性。民法包括债法又是实务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本书在介绍与讲解债法的原理、制度、规则时,除了学理上的阐释,更关注实务分析与实证研究,尽量结合案例、事例进行说明,避免纯粹的学说逻辑的推演。案例、事例既有真实的,也有为分析与说明而自拟的;既是作者从事民商法特别是债权法教学三十多年的教学案例的总结,也是作者从事商事仲裁二十多年、审理数百件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体会与感悟。 以案例或者事例对债法特别是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与解释,目的在于体现本书的实务性与应用性,特别是对于某些按照字面意思即文意不太容易理解的条文。例如,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尽量结合立法特别是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行讲解,同时特别关注立法的变迁与学理在立法中的意义。就债法而言,民法典实施才三年多,之前的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是我国过去三十多年债法领域的最主要立法,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同样十分重要。立法的变迁不是一蹴而就的,新法的适用又有其规则,未来几年的过渡期内合同法及与合同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等仍然将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决依据。所以,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力图阐释与分析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的立法承继与发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债法的立法沿革以及债法理论与学说的发展过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总则编(特别是总则编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本书对该司法解释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对其中很多重要条款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而阐释的主要角度仍然聚焦于实务中对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例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条文篇幅很长,内容很多,逻辑层次繁复,我对此进行归纳与总结,得出理解与适用该条的要点: 其一,印章不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是否超越了其职权或者职责范围,如果没有超越职权或者职责范围,即使加盖的印章不是经过备案的印章,甚至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当事人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其二,合同是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签字处只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未超越其职权范围,或者工作人员没有超越其职责权限或者超越其授权范围,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以合同上没有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唯一的例外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须以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否则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则在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印章的情况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对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其三,与上述第二种情形相反的是,合同上仅加盖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但是没有任何人在上面签名或者按指印,既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或者指印,也无工作人员的签字或者指印,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确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是否有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三,本书写作过程中,借鉴了很多学者与作者的相关学术成果,既包括以合同法理论为主的传统债法著作,也包括专门针对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而撰写的著作,对作者本人此前出版的《合同法》和《债法总论》的内容也有所借鉴。但是,基于本书并非债法的学术专著,而是以债法的基本原理与学理通说为基础的讲义,很多观点与见解是作者自己的理解与表述,故书中较少使用注释,但借鉴的主要著作列于书后。 第四,本书的特点是:其一,本书不是纯粹的债法原理,因为除了债法原理外本书还包括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就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有关内容;其二,不仅如此,本书还包含了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即不当得利制度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以照顾到民法典新创设的债法体例;其三,基于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体例,加之限于篇幅,本书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四,本书既非纯粹的学术性著作,亦非纯粹的实务性著作,而是兼顾学术、立法与司法,尽力将三者结合起来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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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的学术、立法与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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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讲义》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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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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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
《债权法讲义》一书以债法原理的学理阐释为基础,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中心,以案例、事例为线索,除了债法原理,还包括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照顾到民法典新创设的债法体例。在介绍与讲解债法的原理、制度、规则时,除了学理上的阐释,更关注实务分析与实证研究,尽量结合案例、事例进行说明,避免纯粹的学说逻辑的推演。同时,特别关注立法的变迁与学理在立法中的意义,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债法的立法沿革以及债法理论与学说的发展过程。本书写作遵循的思路以及由此体现的特点如下: 第一,尽量体现债法的实务性。民法包括债法又是实务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本书在介绍与讲解债法的原理、制度、规则时,除了学理上的阐释,更关注实务分析与实证研究,尽量结合案例、事例进行说明,避免纯粹的学说逻辑的推演。案例、事例既有真实的,也有为分析与说明而自拟的;既是作者从事民商法特别是债权法教学三十多年的教学案例的总结,也是作者从事商事仲裁二十多年、审理数百件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体会与感悟。 以案例或者事例对债法特别是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与解释,目的在于体现本书的实务性与应用性,特别是对于某些按照字面意思即文意不太容易理解的条文。例如,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尽量结合立法特别是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行讲解,同时特别关注立法的变迁与学理在立法中的意义。就债法而言,民法典实施才三年多,之前的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是我国过去三十多年债法领域的最主要立法,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同样十分重要。立法的变迁不是一蹴而就的,新法的适用又有其规则,未来几年的过渡期内合同法及与合同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等仍然将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决依据。所以,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力图阐释与分析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的立法承继与发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债法的立法沿革以及债法理论与学说的发展过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总则编(特别是总则编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本书对该司法解释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对其中很多重要条款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而阐释的主要角度仍然聚焦于实务中对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例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条文篇幅很长,内容很多,逻辑层次繁复,我对此进行归纳与总结,得出理解与适用该条的要点: 其一,印章不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是否超越了其职权或者职责范围,如果没有超越职权或者职责范围,即使加盖的印章不是经过备案的印章,甚至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当事人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其二,合同是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签字处只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未超越其职权范围,或者工作人员没有超越其职责权限或者超越其授权范围,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以合同上没有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唯一的例外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须以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否则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则在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印章的情况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对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其三,与上述第二种情形相反的是,合同上仅加盖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但是没有任何人在上面签名或者按指印,既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或者指印,也无工作人员的签字或者指印,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确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是否有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三,本书写作过程中,借鉴了很多学者与作者的相关学术成果,既包括以合同法理论为主的传统债法著作,也包括专门针对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而撰写的著作,对作者本人此前出版的《合同法》和《债法总论》的内容也有所借鉴。但是,基于本书并非债法的学术专著,而是以债法的基本原理与学理通说为基础的讲义,很多观点与见解是作者自己的理解与表述,故书中较少使用注释,但借鉴的主要著作列于书后。 第四,本书的特点是:其一,本书不是纯粹的债法原理,因为除了债法原理外本书还包括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就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有关内容;其二,不仅如此,本书还包含了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即不当得利制度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以照顾到民法典新创设的债法体例;其三,基于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体例,加之限于篇幅,本书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四,本书既非纯粹的学术性著作,亦非纯粹的实务性著作,而是兼顾学术、立法与司法,尽力将三者结合起来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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