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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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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完善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立法

杨云霞谈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要完善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立法

(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云霞在《湖湘论坛》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以法治手段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意识形态安全是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既需要在客观研判错误社会思潮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分领域做好社会思潮的批判与引领工作,还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法治建设,有序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依法管理,发挥法治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和“安全防火墙”的积极作用。
  面对错误思潮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冲击,法治是坚决同错误思潮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司法实践中涉意识形态案件的不断出现、霸权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采取的所谓“法治”行为等决定了以法治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必要性,以法律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也是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在理论上法律自身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其具有保障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功能,在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探索,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决定了以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可能性。
  当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立法在一些领域已经取得了进展,但仍面临“立”与“破”的制度规范相对不足、针对各类群体所制定的具体法律规制相对不足、对意识形态领域违法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责任形式的研究不足、在程序法方面存在不足等诸多问题。
  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既要完善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立法,也要形成适应意识形态需求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性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性意识形态安全,内容涵盖了政权安全、文化建设、价值观建设、网络舆论、个人荣誉名誉等方面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所以,进一步完善具体相关制度极为必要。根据现代法律诠释学的研究,意识形态是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司法政策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无一不承担着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使命和任务。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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