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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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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司法文明建设中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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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谈司法公信力建设——
是司法文明建设中的核心任务

(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崔永东在《法治研究》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价值导向视野中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着力推进的核心目标,也是司法文明建设中的核心任务。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和信服的能力,它包括诸多要素,如司法强制力(基于公正司法而产生的强制力)、司法判断力(司法人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所具有的客观、准确的判断能力)、司法拒斥力(司法人员排除内外部势力干扰的能力)、司法自控力(司法人员良好的自律能力、有效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和权利保障力(通过司法手段来保障公民权利的能力)等,其中权利保障力最为重要,是核心要素。权利保障力这一核心要素的设定,意味着司法公信力建设必须坚持权利导向,必须贯彻权利保障这一根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加强权利法治保障,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加强权利司法保障。强化权利保障必须做到“切实”二字,只有切实做到保护公民权利的司法才会有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依赖司法系统,还需要其他权力系统的配合与支持,包括行政系统、社会组织系统、立法系统、决策系统和监督系统。各系统都在自身所处的体制和范围内发挥独特的作用,其中,司法系统发挥主渠道作用,行政系统发挥支撑作用,社会组织系统发挥辅助作用,立法系统发挥基础作用,决策系统发挥领导作用,监督系统发挥监督作用。上述系统各显其能,共同作用,形成合力,一起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当前,司法机关加快建设司法公信力的途径有:第一,加强队伍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强化权利保障提供一种坚实的人力基础;第二,强化职业保障。职业保障制度是一种全面保障司法人员利益和权利的制度,它与司法责任制的相向而行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保证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三,完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权利保障、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之一;第四,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抑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质效、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举措,也是新时代深化司法改革、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还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之一。
  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建构一种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公信力的司法系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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