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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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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诉讼就是“打官司”,俗话说得好,“一场官司三世仇”,两个人一旦打起官司来,无论最后谁赢谁输,结果都是不吉利的。所以如果发生争执和纠纷,但凡能够自行调解的,就不要去官府,不要去激化矛盾打官司,正所谓“好人不见官”。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厌讼、贱讼心理,并非为个别人所持有,也不只是在某一时期才流行,而是在数千年里长期积淀形成的一种传统心理。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农耕文明社会。农耕生活方式主要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并不复杂,因此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就相对简单;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律传统,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诉讼减少。 我国古代经济属于农业自然经济,受经济上小农性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整个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而对商业和商人则是限制的。“辱”商,就是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主要方式有:直接视经商为犯罪,实行人身制裁;锢商贾不得宦为吏;从服饰方面进行侮辱。整个社会机制的农业特质使得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无讼便逐渐形成。 在农耕文明的基础上,人们基于血缘、地缘和亲缘三维关系生活在一起,家庭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演变成了宗法等级制度,其主要表现为政治意味非常浓厚的宗法文化。同时,宗族制度的诸多社会功能体现在经济互助、维护宗族伦理、维护族众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在这一系列制度的作用下,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家天下”“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和谐,正如儒家所说:“礼之用,和为贵。”这是对和谐的赞赏。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作为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赞美“无讼”的理想状态,并一再强调“为讼”之害,可以说是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无讼是和谐家族与社会在司法上的反映和要求。 《周易》是我国最早的典籍之一,其讼卦传中,彖云:“终凶,讼不可成也。”说的是诉讼不是件好事,能止便止,如果坚持到底,必获凶。大象云:“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意思是争讼双方,就像天和水一样互相对峙,所以君子做事一开始就要谨慎,避免引起争讼,以达“无讼”的目的。九二小象云:“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思是说:如果身份卑下的人与身居高位的人争讼,那就更不好了,大祸将会马上降临。上九小象云:“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因争讼得到的封赏虽然表面上荣耀,但并不让人敬服。 从《周易》体现的诉讼观不难看出,儒家“贱讼”“耻讼”“息讼”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讼被视为祸首、是恶行,与人争讼不可长久,决不可互不让步,相持不下。如果事情的解决需要通过诉讼的话,就比较严重了,而且无论结果怎样,都是不吉利的,就算赢了官司也没什么可值得骄傲。 据史料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无讼”一词本身就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的过程和别人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我的目的在于让人们不去争讼。其实整个《论语·颜渊》所讲的就是孔子无讼主张的践行,“无讼”也是他为执政者定下的社会治理目标。 孔子在鲁国做大司寇时,有一对父子打官司,也不知道是案子太复杂还是什么原因,孔子连案由都没问就直接把“儿子”关起来了,但是一晃三个月过去了,“父亲”迟迟等不来对“儿子”的宣判。这时“父亲”又跑来说要撤诉,孔子二话不说又爽快地把“儿子”给释放了。鲁国卿大夫季桓子听说这件事后很不高兴,说:这个老头居然骗我,他口口声声说一定要用孝道治理国家。现在只要杀掉一个人就可以警示那些不孝之子,但他却把不孝子给放了。孔子听后感叹道:哎呀!如果君主丢了原则,臣下就把他杀了,这样能行吗?如果不去教育百姓就去判决他们的官司,这是在杀无罪的人哪。孔子还引用《尚书》上的话说:“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大意是:即使是正当刑罚,也不要立即执行,我们只能说自己没有把事情处理好,必须先进行教育。 中国古人认为治国处事、礼仪制度、文化道德应当以“和合”为价值标准。所谓和,指的是和谐、和平、祥和;所谓合,指的是结合、融合、合作。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既承认差异,又和合不同的事物,通过互济互补,达到统一和谐。《管子》则将和合并举,认为畜养道德,人民就和合,和合便能和谐,和谐所以团聚,和谐团聚,就不会受到伤害。秦汉以来,和合概念被普遍运用,中华和合文化得以产生、流传和发展,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成为被中国人普遍认同的人文精神,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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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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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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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诉讼就是“打官司”,俗话说得好,“一场官司三世仇”,两个人一旦打起官司来,无论最后谁赢谁输,结果都是不吉利的。所以如果发生争执和纠纷,但凡能够自行调解的,就不要去官府,不要去激化矛盾打官司,正所谓“好人不见官”。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厌讼、贱讼心理,并非为个别人所持有,也不只是在某一时期才流行,而是在数千年里长期积淀形成的一种传统心理。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农耕文明社会。农耕生活方式主要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并不复杂,因此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就相对简单;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律传统,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诉讼减少。 我国古代经济属于农业自然经济,受经济上小农性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整个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而对商业和商人则是限制的。“辱”商,就是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主要方式有:直接视经商为犯罪,实行人身制裁;锢商贾不得宦为吏;从服饰方面进行侮辱。整个社会机制的农业特质使得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无讼便逐渐形成。 在农耕文明的基础上,人们基于血缘、地缘和亲缘三维关系生活在一起,家庭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演变成了宗法等级制度,其主要表现为政治意味非常浓厚的宗法文化。同时,宗族制度的诸多社会功能体现在经济互助、维护宗族伦理、维护族众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在这一系列制度的作用下,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家天下”“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和谐,正如儒家所说:“礼之用,和为贵。”这是对和谐的赞赏。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作为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赞美“无讼”的理想状态,并一再强调“为讼”之害,可以说是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无讼是和谐家族与社会在司法上的反映和要求。 《周易》是我国最早的典籍之一,其讼卦传中,彖云:“终凶,讼不可成也。”说的是诉讼不是件好事,能止便止,如果坚持到底,必获凶。大象云:“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意思是争讼双方,就像天和水一样互相对峙,所以君子做事一开始就要谨慎,避免引起争讼,以达“无讼”的目的。九二小象云:“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思是说:如果身份卑下的人与身居高位的人争讼,那就更不好了,大祸将会马上降临。上九小象云:“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因争讼得到的封赏虽然表面上荣耀,但并不让人敬服。 从《周易》体现的诉讼观不难看出,儒家“贱讼”“耻讼”“息讼”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讼被视为祸首、是恶行,与人争讼不可长久,决不可互不让步,相持不下。如果事情的解决需要通过诉讼的话,就比较严重了,而且无论结果怎样,都是不吉利的,就算赢了官司也没什么可值得骄傲。 据史料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无讼”一词本身就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的过程和别人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我的目的在于让人们不去争讼。其实整个《论语·颜渊》所讲的就是孔子无讼主张的践行,“无讼”也是他为执政者定下的社会治理目标。 孔子在鲁国做大司寇时,有一对父子打官司,也不知道是案子太复杂还是什么原因,孔子连案由都没问就直接把“儿子”关起来了,但是一晃三个月过去了,“父亲”迟迟等不来对“儿子”的宣判。这时“父亲”又跑来说要撤诉,孔子二话不说又爽快地把“儿子”给释放了。鲁国卿大夫季桓子听说这件事后很不高兴,说:这个老头居然骗我,他口口声声说一定要用孝道治理国家。现在只要杀掉一个人就可以警示那些不孝之子,但他却把不孝子给放了。孔子听后感叹道:哎呀!如果君主丢了原则,臣下就把他杀了,这样能行吗?如果不去教育百姓就去判决他们的官司,这是在杀无罪的人哪。孔子还引用《尚书》上的话说:“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大意是:即使是正当刑罚,也不要立即执行,我们只能说自己没有把事情处理好,必须先进行教育。 中国古人认为治国处事、礼仪制度、文化道德应当以“和合”为价值标准。所谓和,指的是和谐、和平、祥和;所谓合,指的是结合、融合、合作。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既承认差异,又和合不同的事物,通过互济互补,达到统一和谐。《管子》则将和合并举,认为畜养道德,人民就和合,和合便能和谐,和谐所以团聚,和谐团聚,就不会受到伤害。秦汉以来,和合概念被普遍运用,中华和合文化得以产生、流传和发展,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成为被中国人普遍认同的人文精神,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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