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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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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东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汪某利用十余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在短短两小时内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了30笔共计12.3万元,实质是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赃款进行“跑分”。 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快速发展,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一些金融机构积极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对接与智能设备的升级,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商机”。 正如本案中的被告人肖某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他人向虚拟币商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由肖某转发给“车手”汪某等人,由“车手”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一番操作,借由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资金就这样被“洗白”了。肖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对相关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这起案子带给了我们一些思考和启示。首先,新技术必然伴随着新风险。当前,新技术很容易成为犯罪工具,尤其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新型数字技术经常被大规模使用。由于公众对新技术普遍缺乏认知,不法分子常会利用信息差实施“新概念犯罪”。如区块链技术出现后,很多诈骗分子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开发所谓的宇宙币、太空币等用于骗取钱财。 同时,在新技术问世初期,都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其运行系统可能存在漏洞,这期间也是罪犯寻找作案时机的高发期。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的非实名性、手机验证即可开立、可ATM兑换取现的规则漏洞。因此,对于数字人民币等新技术,管理者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管理数字人民币账号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也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异常账号及交易进行监管。实践证明,银行只要在源头上控制住发卡数量、确保银行卡的实名实人使用,是可以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此外,接受数字人民币的商家对异常交易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如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超额支付货款后要求返现、在同一商家进行小额批量交易等。 风险与收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新技术的效益总会高于其风险。新技术既可以成为犯罪工具,也可以成为治理犯罪的工具。当前,数字人民币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对于大额的异常交易可以实现溯源追踪,有利于破解利用现金洗钱或非法交易无法追踪的难题。在此案中,不法分子虽完成了“跑分”,但该类匿名账号的余额和每日交易限额受到严格限制,很难成为大规模洗钱的工具。即使不法分子采用小额多笔的形式实施犯罪,银行采用数据分析技术也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例如,银行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在出现匿名钱包的交易频次过高、交易金额均为固定数额等异常特征时,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为把风险降到最低,我们还要不断根据犯罪特征建立、调整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匿名钱包进行数字化监管,限定交易规则,如对频繁交易者进行刷脸认证,以最大程度减少其被用于犯罪的风险。 总之,只要在制度上不断完善数字人民币的管理规则,在技术上不断填补系统漏洞,敦促有关方面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就可以把推广使用的风险降到最小,使数字人民币成为安全、高效而便捷的支付工具。 (作者系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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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数字货币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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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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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东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汪某利用十余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在短短两小时内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了30笔共计12.3万元,实质是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赃款进行“跑分”。 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快速发展,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一些金融机构积极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对接与智能设备的升级,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商机”。 正如本案中的被告人肖某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他人向虚拟币商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由肖某转发给“车手”汪某等人,由“车手”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一番操作,借由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资金就这样被“洗白”了。肖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对相关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这起案子带给了我们一些思考和启示。首先,新技术必然伴随着新风险。当前,新技术很容易成为犯罪工具,尤其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新型数字技术经常被大规模使用。由于公众对新技术普遍缺乏认知,不法分子常会利用信息差实施“新概念犯罪”。如区块链技术出现后,很多诈骗分子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开发所谓的宇宙币、太空币等用于骗取钱财。 同时,在新技术问世初期,都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其运行系统可能存在漏洞,这期间也是罪犯寻找作案时机的高发期。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的非实名性、手机验证即可开立、可ATM兑换取现的规则漏洞。因此,对于数字人民币等新技术,管理者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管理数字人民币账号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也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异常账号及交易进行监管。实践证明,银行只要在源头上控制住发卡数量、确保银行卡的实名实人使用,是可以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此外,接受数字人民币的商家对异常交易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如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超额支付货款后要求返现、在同一商家进行小额批量交易等。 风险与收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新技术的效益总会高于其风险。新技术既可以成为犯罪工具,也可以成为治理犯罪的工具。当前,数字人民币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对于大额的异常交易可以实现溯源追踪,有利于破解利用现金洗钱或非法交易无法追踪的难题。在此案中,不法分子虽完成了“跑分”,但该类匿名账号的余额和每日交易限额受到严格限制,很难成为大规模洗钱的工具。即使不法分子采用小额多笔的形式实施犯罪,银行采用数据分析技术也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例如,银行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在出现匿名钱包的交易频次过高、交易金额均为固定数额等异常特征时,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为把风险降到最低,我们还要不断根据犯罪特征建立、调整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匿名钱包进行数字化监管,限定交易规则,如对频繁交易者进行刷脸认证,以最大程度减少其被用于犯罪的风险。 总之,只要在制度上不断完善数字人民币的管理规则,在技术上不断填补系统漏洞,敦促有关方面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就可以把推广使用的风险降到最小,使数字人民币成为安全、高效而便捷的支付工具。 (作者系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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