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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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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阶段不予注册,可以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误导地理来源的虚假标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免遭“搭便车”侵犯 □ 郝 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制度,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助力特色区域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产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也是特定产品的品质证明。如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潼关肉夹馍”“安吉白茶”等,都是地理标志产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地理标志在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地理标志注册数量不断攀升。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过2.5万家,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7000亿元。 在地理标志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金名片”的同时,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等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碰瓷式维权”现象更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如一些商家恶意抢注,模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边界,甚至冒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实现所谓的维权目的,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 加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关乎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国家战略层面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顶层设计,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指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此次,《办法》的实施,对于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办法》新增了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等六种不给予认定的情形。在授权阶段不予注册,可以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误导地理来源的虚假标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免遭“搭便车”侵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更大限度地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其次,《办法》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四种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以及三种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由于地理标志具有较为特殊的产品识别功能,对应着特定产区的生产者群体。行为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很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行为人是地理标志对应的生产者群体成员或有联系,导致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误购。对此,《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显然,这是对现实中“碰瓷式维权”现象的有力回应,不仅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能有效规制恶意诉讼、防止权利保护被滥用。 最后,《办法》推动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地理标志是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更凝结着地方特色资源优势和当地百姓的精湛技艺。根据《办法》规定,地区内每一个生产者,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且产品符合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就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此规定能够避免某个生产者或团体对地理标志实施垄断,保证生产者都能在使用地理标志上实现机会平等。 《办法》与此前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一道,是我国大力推进地理标志立法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丰富的自然价值和人文价值,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还应当准确把握地理标志产品的内涵,更加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关怀,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出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具有区域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市场长效发展。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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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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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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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阶段不予注册,可以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误导地理来源的虚假标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免遭“搭便车”侵犯 □ 郝 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制度,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助力特色区域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产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也是特定产品的品质证明。如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潼关肉夹馍”“安吉白茶”等,都是地理标志产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地理标志在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地理标志注册数量不断攀升。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过2.5万家,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7000亿元。 在地理标志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金名片”的同时,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等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碰瓷式维权”现象更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如一些商家恶意抢注,模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边界,甚至冒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实现所谓的维权目的,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 加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关乎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国家战略层面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顶层设计,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指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此次,《办法》的实施,对于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办法》新增了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等六种不给予认定的情形。在授权阶段不予注册,可以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误导地理来源的虚假标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免遭“搭便车”侵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更大限度地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其次,《办法》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四种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以及三种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由于地理标志具有较为特殊的产品识别功能,对应着特定产区的生产者群体。行为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很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行为人是地理标志对应的生产者群体成员或有联系,导致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误购。对此,《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显然,这是对现实中“碰瓷式维权”现象的有力回应,不仅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能有效规制恶意诉讼、防止权利保护被滥用。 最后,《办法》推动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地理标志是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更凝结着地方特色资源优势和当地百姓的精湛技艺。根据《办法》规定,地区内每一个生产者,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且产品符合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就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此规定能够避免某个生产者或团体对地理标志实施垄断,保证生产者都能在使用地理标志上实现机会平等。 《办法》与此前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一道,是我国大力推进地理标志立法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丰富的自然价值和人文价值,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还应当准确把握地理标志产品的内涵,更加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关怀,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出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具有区域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市场长效发展。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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