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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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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东
母舅与外甥争房产,舅舅有契约在手,却是外甥一家一直在出租经营。法官遇到这样的案件,首先感叹:“舅甥争屋,非义也。”一个“义”字,道出南宋官员对亲戚之间财产纠纷的评价标准。非义、不义,即不宜、不合适、不得体、不应该。显然,在南宋官员叶岩峰看来,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舅甥之间争财都不合适,属于不义之举。这不是说南宋官员会用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恰恰相反,这一舅甥争财的“民事案件”其实也有充分的法律推理和说理。 叶岩峰判的“舅甥争”,即舅舅张诚道诉外甥钟承信案,据“钟承信供称,母亲置到杨家巷屋七间两厦(厢房),租赁与外人;张诚道供称,于内买得前二间及一小间,遂致互争为己物”。之后,叶氏提及房产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契约与管业两方面的法律:“大抵交易当论契书,亦当论管业。”“管业”就是产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就此案而言,钟承信一家出租此房即属管业。问题在于,“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洵正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钟承信止有张模等上手契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正卖(典)契”是业主获得该项产业的交易契约。“上手契”可指正契之前历次交易订立的契约。在交易中,某项产业最新的业主可能会获得一份或多份上手契,如果历次交易的契约粘贴在一起,则是“连契”。土地交易的连契有时候可以证明长达三百年内的交易记录。舅舅拥有张洵的正卖契,而外甥只有张模的上手契,这让叶岩峰不得不慨叹“二说相持,莫决是非”。于是,他在判决书里叙述并评论双方的主张: 张诚道(舅)说,“亲姐(即钟承信之母)贫,无以养,权借此屋收赁,以助买油、菜”。叶氏颇不以为然:“此论未通,近世浇薄,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若能损己业,以赡同胞,我未之信也。”法官的意思是,这是一个人情淡漠的时代,他根本不能相信还有人肯为亲姊妹牺牲自己的财产。钟承信说自己之所以没有正契,是因为“母置此屋,恐以孤孀见欺于人,遂托舅之名以立契,竟执留而不还”。也就是说,母亲怕自己和孩子作为孤儿寡母(购房时钟父显然已去世)置办产业可能被人借故侵吞,所以立契时假借舅舅(作为成年男人)的名义,没想到舅舅拿去正契就不再给还。叶氏对此表示认同:“此恐有之,安固习俗,常假姓以置产,凡讼牍间,盖屡见之矣。”凭自己的司法经验,叶氏知道安固这个地方常有借他人名义立约的情况。 对于双方的主张,法官从人情世故与风俗习惯两方面予以分析,他不相信兄弟会把房子出借给姐姐,让姐姐通过出租房子挣钱补贴家用,因为当时是一个“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的社会。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叶氏否定兄弟姊妹之间可能会有情同手足的经济援助。虽然连悲观厌世者都未必同意叶氏的判断,但该案及法官的评论可以让我们看到南宋社会小人物的实际生存状态。孤儿寡母在市场交易中置办产业容易受人欺凌,甚至是亲戚的侵害。这是一个暴寡凌弱的社会,而儒家官员的责任正在于依法为弱势群体夺回属于他们的财产。所以法官不能只发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感慨,而要依法构建一条“证据链”,借以匡扶正义,把财产判归它真正的主人。于是,叶氏写道:“何况钟承信之母,管业多载,身故已二年,至今钟氏每日点印赁钱,有簿历(账本)可照。前后赁屋者,如张溢老、徐十三等,莫不曰赁钟之屋,有租札(租约)及供责(口供)可凭。” 叶氏用账本、租约、证人、口供组成一个证据链,并由此得出结论:“此管业分明,岂不过于有契乎!两词曲直,于此可占矣。”法官认为单凭契约不能判断产业归宿,在契约与管业不一致的地方,管业的证据链胜于契约本身。 本案最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法官基于世态炎凉而对张诚道人品的评判,不过这只是他据以驳回张某主张的理由,并非作出本案裁决的关键因素,管业的证据链才是。何况,在得出房产应归钟氏的结论后,法官照应其在本案判词伊始即已提到的“义”字,认为如果抛开契约、管业不谈,单从张某自称当初借房给姐姐出租赚钱、补贴家用而言,亦可通过把正契还给外甥的方式使自己好人做到底,因此把房产判归外甥也是法官帮助“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既然你说自己是好人,那么就把好人做到底吧。“今不必论契书之有无,亦不必论管业之久远,当照张诚道所供,及其初意可也。始焉既能举此屋,以奉乃姐,终焉岂不能返此屋,以归乃甥。弓得于楚人,毡还于王氏,理所当然,在渭阳何辞焉。今仰钟承信万钧仍旧管佃此屋,乃所以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案给契付钟承信,庶得允当。” 为论证其成全张某义举的“理所当然”,叶氏使用了“弓得于楚人,毡还于王氏”的典故,意思是,都是自家人,东西具体到谁手里无所谓,不必计较。“渭阳”是指《诗经·国风·秦风·渭阳》中描述的舅甥情谊。由此可见,法官既依据契约、管业等法定证据及证据链并参照人情世故、风俗习惯来推理,也同时以义、理来说理,借以表明自己的判决既合乎法律又不违背法律赖以获取其意义的义理脉络。如果说义理代表了法律推理的原则性,那么对人情世故、风俗习惯的斟酌则是法律推理不能忽视的“人情”,即个案背景,也就是像张某、钟某等芸芸众生日常的“生活世界”。正是在此生活世界,法律规范及其依据的义理获得了展示其规范与原则的实际意义的具体场景,因此仅当理之是非、情之轻重得到充分推敲,法之取舍才能“允当”。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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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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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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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东
母舅与外甥争房产,舅舅有契约在手,却是外甥一家一直在出租经营。法官遇到这样的案件,首先感叹:“舅甥争屋,非义也。”一个“义”字,道出南宋官员对亲戚之间财产纠纷的评价标准。非义、不义,即不宜、不合适、不得体、不应该。显然,在南宋官员叶岩峰看来,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舅甥之间争财都不合适,属于不义之举。这不是说南宋官员会用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恰恰相反,这一舅甥争财的“民事案件”其实也有充分的法律推理和说理。 叶岩峰判的“舅甥争”,即舅舅张诚道诉外甥钟承信案,据“钟承信供称,母亲置到杨家巷屋七间两厦(厢房),租赁与外人;张诚道供称,于内买得前二间及一小间,遂致互争为己物”。之后,叶氏提及房产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契约与管业两方面的法律:“大抵交易当论契书,亦当论管业。”“管业”就是产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就此案而言,钟承信一家出租此房即属管业。问题在于,“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洵正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钟承信止有张模等上手契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正卖(典)契”是业主获得该项产业的交易契约。“上手契”可指正契之前历次交易订立的契约。在交易中,某项产业最新的业主可能会获得一份或多份上手契,如果历次交易的契约粘贴在一起,则是“连契”。土地交易的连契有时候可以证明长达三百年内的交易记录。舅舅拥有张洵的正卖契,而外甥只有张模的上手契,这让叶岩峰不得不慨叹“二说相持,莫决是非”。于是,他在判决书里叙述并评论双方的主张: 张诚道(舅)说,“亲姐(即钟承信之母)贫,无以养,权借此屋收赁,以助买油、菜”。叶氏颇不以为然:“此论未通,近世浇薄,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若能损己业,以赡同胞,我未之信也。”法官的意思是,这是一个人情淡漠的时代,他根本不能相信还有人肯为亲姊妹牺牲自己的财产。钟承信说自己之所以没有正契,是因为“母置此屋,恐以孤孀见欺于人,遂托舅之名以立契,竟执留而不还”。也就是说,母亲怕自己和孩子作为孤儿寡母(购房时钟父显然已去世)置办产业可能被人借故侵吞,所以立契时假借舅舅(作为成年男人)的名义,没想到舅舅拿去正契就不再给还。叶氏对此表示认同:“此恐有之,安固习俗,常假姓以置产,凡讼牍间,盖屡见之矣。”凭自己的司法经验,叶氏知道安固这个地方常有借他人名义立约的情况。 对于双方的主张,法官从人情世故与风俗习惯两方面予以分析,他不相信兄弟会把房子出借给姐姐,让姐姐通过出租房子挣钱补贴家用,因为当时是一个“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的社会。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叶氏否定兄弟姊妹之间可能会有情同手足的经济援助。虽然连悲观厌世者都未必同意叶氏的判断,但该案及法官的评论可以让我们看到南宋社会小人物的实际生存状态。孤儿寡母在市场交易中置办产业容易受人欺凌,甚至是亲戚的侵害。这是一个暴寡凌弱的社会,而儒家官员的责任正在于依法为弱势群体夺回属于他们的财产。所以法官不能只发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感慨,而要依法构建一条“证据链”,借以匡扶正义,把财产判归它真正的主人。于是,叶氏写道:“何况钟承信之母,管业多载,身故已二年,至今钟氏每日点印赁钱,有簿历(账本)可照。前后赁屋者,如张溢老、徐十三等,莫不曰赁钟之屋,有租札(租约)及供责(口供)可凭。” 叶氏用账本、租约、证人、口供组成一个证据链,并由此得出结论:“此管业分明,岂不过于有契乎!两词曲直,于此可占矣。”法官认为单凭契约不能判断产业归宿,在契约与管业不一致的地方,管业的证据链胜于契约本身。 本案最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法官基于世态炎凉而对张诚道人品的评判,不过这只是他据以驳回张某主张的理由,并非作出本案裁决的关键因素,管业的证据链才是。何况,在得出房产应归钟氏的结论后,法官照应其在本案判词伊始即已提到的“义”字,认为如果抛开契约、管业不谈,单从张某自称当初借房给姐姐出租赚钱、补贴家用而言,亦可通过把正契还给外甥的方式使自己好人做到底,因此把房产判归外甥也是法官帮助“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既然你说自己是好人,那么就把好人做到底吧。“今不必论契书之有无,亦不必论管业之久远,当照张诚道所供,及其初意可也。始焉既能举此屋,以奉乃姐,终焉岂不能返此屋,以归乃甥。弓得于楚人,毡还于王氏,理所当然,在渭阳何辞焉。今仰钟承信万钧仍旧管佃此屋,乃所以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案给契付钟承信,庶得允当。” 为论证其成全张某义举的“理所当然”,叶氏使用了“弓得于楚人,毡还于王氏”的典故,意思是,都是自家人,东西具体到谁手里无所谓,不必计较。“渭阳”是指《诗经·国风·秦风·渭阳》中描述的舅甥情谊。由此可见,法官既依据契约、管业等法定证据及证据链并参照人情世故、风俗习惯来推理,也同时以义、理来说理,借以表明自己的判决既合乎法律又不违背法律赖以获取其意义的义理脉络。如果说义理代表了法律推理的原则性,那么对人情世故、风俗习惯的斟酌则是法律推理不能忽视的“人情”,即个案背景,也就是像张某、钟某等芸芸众生日常的“生活世界”。正是在此生活世界,法律规范及其依据的义理获得了展示其规范与原则的实际意义的具体场景,因此仅当理之是非、情之轻重得到充分推敲,法之取舍才能“允当”。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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