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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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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2015年3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与外交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对“五通”的内容进行了微调,改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同时对政策沟通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即“加强政府间合作,积极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深化利益融合,促进政治互信,达成合作新共识”。沿线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意味着具有世界影响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从顶层设计,宏观规划阶段进入全面推进、操作实施阶段,尤其是旨在为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资源开发、金融合作等领域提供支持的400亿元丝路基金的设立更是将共建“一带—路”倡议的实施推向高潮。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根据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及自身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而提出,其根本旨趣在于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通过开展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合作,达到世界经济复苏、发展的目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可向东向南,到达东南亚、中东,非洲以及南太平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着传统的陆上通道,可以向西向南,到达中亚、南亚,欧洲。因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面向全世界的开放式发展框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具有现实性与迫切性。 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现实回应,也强调了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即致力于发展一个和平、良好的周边环境,维护海洋秩序稳定健康发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核心在于加强沿线国家的海上合作,发展友好的海洋合作伙伴关系。 目前,世界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之下,共建“—带一路”倡议,将给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选择,各国将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和增长动力。事实上,繁荣经济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发点。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的贸易、投资等多边合作,加强区域各国之间的接触与联系,在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不仅能给沿线各国带来直接经济收益,还将通过经济发展促进各国的社会发展,是带动沿线各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一环即经贸法治化。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对加强沿线海上国家的互联互通,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意义重大。在此倡议背景下,必须认识到国际经贸法治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大意义,梳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法律制度现状,剖析各项制度的不足,提出现存制度完善措施和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海运法治构建,借助区域海运法治推动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实施。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大量的国际投资,然而,沿线国家大多分布于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非、中东欧等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存在非商业风险较大的情况;另一方面,法治发展水平整体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使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外国投资面临较突出的非商业性风险问题。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重点之一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亚投行旨在促进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其在服务范围和对象上与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相一致,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提供了金融支持,是完成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过程中,无论是双边或者多边投资贸易机制,还是不同国家乃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协调机制,都会面临投资者、项目建设者或者当事方之间或者他们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争议的问题。对投资争端解决而言,能否通过非政治途径便利、高效地解决,直接决定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发展的持续性和活跃度。因此,设置符合区域特殊性的投资规则与标准,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有意义。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以海路为基础,开辟一条充满活力的经济带,实现沿线国家的共同繁荣发展。因此,实现沿线地区经贸法治化,制定兼顾公平效率的经贸法律规则,解决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的主要法治阻碍,极为重要。《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法治问题研究》一书从贸易、投资、投资争端解决、金融、海运、互联网与数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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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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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法治问题研究》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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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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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2015年3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与外交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对“五通”的内容进行了微调,改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同时对政策沟通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即“加强政府间合作,积极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深化利益融合,促进政治互信,达成合作新共识”。沿线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意味着具有世界影响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从顶层设计,宏观规划阶段进入全面推进、操作实施阶段,尤其是旨在为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资源开发、金融合作等领域提供支持的400亿元丝路基金的设立更是将共建“一带—路”倡议的实施推向高潮。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根据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及自身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而提出,其根本旨趣在于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通过开展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合作,达到世界经济复苏、发展的目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可向东向南,到达东南亚、中东,非洲以及南太平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着传统的陆上通道,可以向西向南,到达中亚、南亚,欧洲。因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面向全世界的开放式发展框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具有现实性与迫切性。 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现实回应,也强调了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即致力于发展一个和平、良好的周边环境,维护海洋秩序稳定健康发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核心在于加强沿线国家的海上合作,发展友好的海洋合作伙伴关系。 目前,世界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之下,共建“—带一路”倡议,将给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选择,各国将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和增长动力。事实上,繁荣经济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发点。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的贸易、投资等多边合作,加强区域各国之间的接触与联系,在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不仅能给沿线各国带来直接经济收益,还将通过经济发展促进各国的社会发展,是带动沿线各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一环即经贸法治化。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对加强沿线海上国家的互联互通,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意义重大。在此倡议背景下,必须认识到国际经贸法治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大意义,梳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法律制度现状,剖析各项制度的不足,提出现存制度完善措施和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海运法治构建,借助区域海运法治推动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实施。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大量的国际投资,然而,沿线国家大多分布于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非、中东欧等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存在非商业风险较大的情况;另一方面,法治发展水平整体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使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外国投资面临较突出的非商业性风险问题。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重点之一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亚投行旨在促进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其在服务范围和对象上与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相一致,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提供了金融支持,是完成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过程中,无论是双边或者多边投资贸易机制,还是不同国家乃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协调机制,都会面临投资者、项目建设者或者当事方之间或者他们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争议的问题。对投资争端解决而言,能否通过非政治途径便利、高效地解决,直接决定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发展的持续性和活跃度。因此,设置符合区域特殊性的投资规则与标准,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有意义。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以海路为基础,开辟一条充满活力的经济带,实现沿线国家的共同繁荣发展。因此,实现沿线地区经贸法治化,制定兼顾公平效率的经贸法律规则,解决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的主要法治阻碍,极为重要。《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法治问题研究》一书从贸易、投资、投资争端解决、金融、海运、互联网与数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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