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应从渐进性治理转向穿透性治理
· 应以最优化科研责任承担为旨趣
· 《周礼》对古代行政法制的影响
· 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提供法治保障
· 理所当然

郭创拓谈科研信用规制法治化——
应以最优化科研责任承担为旨趣

(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郭创拓在《现代法学》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论科研信用规制的法治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科研信用规制是以科研治理各主体尤其是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信用记录为基础,对个人声望和声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信用画像”,由此实现对科研活动精准化治理的重要制度。其是一种由行政权力向专业权力、由权力管理向责任管理转变的制度创新。
  科研信用规制的有效运转以法治化的规范与保障、制度化的信用评估及信用奖惩等为依据,我国现行科研信用规制过于侧重规制目的和社会效果的实现等有效性问题,未能对信用主体的权利予以有效保障。科研信用规制的制度建构以科研信任为基础,而我国科研治理体现出对科研人员某种程度的不信任,信用规制的主体定位及其权责配置在某些方面出现错位,由此导致科研信用规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出现偏差。欲破解科研信用规制的现实困境,应以最有利于科研责任承担为目标,优化信用规制制度建构中德性信任与制度信任、行政权力与专业权力的作用场域与配置等,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
  科研信用规制的责任本位价值观是对传统权力本位甚至权利本位价值观的改造与升级。转换制度建构的价值指引,是实现信用规制法治化的前提,只有明晰责任本位的规范构成,才能为信用规制法治化提供可行的指引。结合科研活动的本质属性、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历史沿革与科研资助的目标导向,科研信用规制的责任本位主要体现为科研人员的人性假设、规制行为和责任承担三个维度。科研人员的人性假设是科研信用规制制度建构的基石与逻辑起点。
  科研信用规制法治化应以最优化科研责任承担为旨趣,合理界定德性培育与制度理性、行政权力与专业权力的作用场域,并通过重塑科研人员的主体性、厘定科研失信行为界限、优化科研失信责任等规则设计,实现由传统的“物本”性向“人本”性转变,最终迈向更加凸显主体性的公私法融合的科研治理新范式。
  (赵珊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