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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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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是培养法律人公正的职业道德观
· 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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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中国式司法制度
· 清代吴宏审案中的法律正义

杨林谈合规不起诉——
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

( 2023-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杨林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超越“合规”:合规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多元定位》的文章中指出:
  合规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刑事激励机制,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域外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采用多元化的功能定位,但不同国家对诸功能的位阶关系各有侧重。过度聚焦合规预防功能的偏颇理论建构和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功利政策追求使得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功能呈现出显著的“合规化”导向。由此伴生的罪责失衡、刑事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合规依赖”等诸多隐忧值得警惕,应立足于合规不起诉的本质属性及其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多元化再定位。
  合规不起诉制度多元功能在个案中并非均能同等实现,有时可能会相互冲突,需遵循功能位阶关系促进各功能的平衡。域外国家一般给予非罪化和诉讼效率功能优位考虑,而对惩罚性、预防性、修复性等功能方面予以不同侧重,由此形成适合于本国的功能位阶。我国亦然,但多元功能体系的功能位阶关系应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制度应否积极追求及其追求程度分为基础性功能、应当追求的功能和运行附属功能三层位阶。首先,避免犯罪标签化、污名化及其负效应的非罪化功能是基础性功能。其次,特殊预防、修复性、惩罚性和一般预防功能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追求的功能,但各功能之间存在层次关系。最后,诉讼经济、整合治理功能不能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追求的功能,只是运行附属功能。
  合规不起诉并不独特,只是广义裁量不起诉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制度体现。以多元功能平衡实现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根据是对过度强调其合规特性的纠偏,也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回归与重申。将来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立法应当将制度功能多元化定位作为构建制度程序机制的理念指引,还需要在适用条件、附带义务和运行程序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例如,在适用条件方面需进一步探究合规整改可能性、附带义务必要性的具体裁量因素及其权重等问题;在附带义务方面需进一步探讨实现不同功能方面的附带义务内容、不同附带义务考察期的具体设置等问题;在运行程序方面需进一步关注社会调查评估和案件信息沟通等决策辅助机制、不同附带义务的监督考察主体与考察方式、合规不起诉决定撤销事由及其调查认定、不同程序阶段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等问题。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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