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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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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消极要件——
与刑事追诉的实质内涵相契合

( 2023-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在《法学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释义学分析》的文章中指出:
  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既关乎刑事责任能否顺利实现,也牵涉刑事司法程序能否向前运行,在相当意义上,刑事追诉时效系刑事司法的基础性问题。在刑事追诉时效的适用中,案件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类型,相关的争议一直客观存在,来自司法实践适用中的分歧也最大。尤其是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理解与适用,牵涉刑事追诉时效审查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因而,这一问题可谓是刑事追诉时效争论的核心汇聚地,是司法适用中争议最为集中和困惑最为突出之处。
  追诉时效具有直接限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效力,时效期限如何认定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刑事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时效终止的立法表述,需要结合刑事追诉的实质与规则构建的合逻辑性进行释义学解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叠加于刑事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应作为积极要件予以理解与适用,否则与时效制度督促刑权力行使的本义不相融合,而且囿于行为人视域的逃避行为方能终止时效,这一结论致使刑事追诉的程序推进受制于外在因素欠缺合理性,同时由于逃避时点和行为类型的非定型化必然带来适用混乱。只有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归于消极要件这一定位,追诉时效的终止适用才是理性且审慎的,也才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护佑司法规范运行的真正落脚点。消极要件是指,在评判“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释义内涵时,我们不应过于强求行为人在犯罪之后的积极对抗行为,不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积极逃避行为及其界定来终止追诉时效,只需要行为人存在犯罪的主观明知与客观外在的逃避状态即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消极要件与刑事追诉的实质内涵相契合、是释义学弥补刑事立法缺陷的体现、可以实现刑事追诉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对应;不仅可以弥补逻辑周延性的诸多不足,而且较好契合了关联规则的体系考量。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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