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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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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定宇
回首过去的一百多年,“宪法”“国会”等法学观念,曾一度成为中华大地上一股汹涌澎湃的社会思潮。那个时候,不仅康有为、梁启超在讲“君主立宪”,孙中山在讲“共和立宪”,甚至,就连那位一贯仇视西方的慈禧太后也在兴致勃勃地大讲“预备立宪”。在那种“九地黄流乱注。聚万落、千村狐兔”的“宪政”乱流中,孙中山曾尝试过力挽狂澜、拨乱反正。可惜的是,他“出师未捷身先死”。不过,他在南京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还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缺点和缺陷,但无论如何,从最本质的意义上来看,这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始终都是中国第一份提出了“主权在民”光辉思想的宪法性文件。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的一声炮响,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轰然倒塌。而孙中山先生以其一直以来奔走革命的崇高声望,被公推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从而,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开创出了一个全新的“民国”时代。 但当时新生的“民国”,却遇上了一个敌人——那个手握重兵的北洋军阀袁世凯,此时正在打着“趁火打劫”的主意。他一面派冯国璋率十万清兵猛攻汉阳、威逼武昌的革命党人,另一面却放出风声:如果革命党人能把“民国总统”的宝座让给他,那他便会“拥护共和”对垂死的清朝反戈一击。因此当时,许多轻信袁世凯的革命党人,甚至包括许多追随孙中山革命多年的亲密战友,都日日聚在总统府里,七嘴八舌地向孙中山施加压力,逼孙中山“让贤”。 为避免战火蔓延、生灵涂炭,亦为了信守自己在宣誓就职时所作出的诺言,孙中山在清帝宣布退位之后的次日(1912年2月13日),在南京总统府里,宣布辞去“临时大总统”之职。但在即将卸任的前夕,出于一种要“宣示公民之自由权利”“划清政府之权力边界”,并且为未来的民国政府树立起一个“守法敬法、依法治国”的权力运行规范的考虑,孙中山亦同时作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要促请南京的“临时参议院”制定一部宪法性的文件作为将来民国立国的基础。而这份文件,便是后来那部几经波折才诞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据许多“辛亥革命”重大事件亲身经历者的回忆,当年,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其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第一,孙中山发起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其实并非只是狭隘地针对袁世凯个人。孙中山的目的,是想为将来所有民国政府要员——不论是由何党何派来执政,不论是由何人来当总统——事先建立起一个权力运行的规范结构。这些制度规范,要由一部宪法固定下来,公之于众,并由全体国民监督执政者做到“依宪治国”。 第二,孙中山从来没有“参与”过、更没有“主持、领导”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他只是行使了他的法定权力,向临时参议院呈交过一份提案。事实上,当时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在收到了孙中山派人送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之后,亦“恐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决议,将原案退回政府”。此后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纯属参议院议员自己另行草拟的作品。 第三,孙中山对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曾有着诸多不满,评价不高。在国体、政体的问题上,孙中山一贯鲜明的态度,是想实行“联邦制”和“总统制”。但曾留学日本的宋教仁却极力主张实行“单一制”和“内阁制”。于是,宋教仁在主笔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时,硬是往草稿里塞进了很多内容。例如,他将原先由孙中山首倡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而且,他对孙中山力主的“五权宪法”政府以及国民要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这四项参政议政权等思想只字未提。 不过,实事求是地说,这部由宋教仁执笔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的宪法史上还是有一定历史功绩的。这功绩就是:它在中国的宪法和宪政史上,首次承认和确立了一项最伟大的原则——“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这简简单单的四个大字蕴涵了孙中山的一系列宪政法治思想。第一,宪法的本质,应该是一份全体国民的“权利宣言”;第二,宪法的作用,必须为政府的权力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第三,一部良好的宪法,除应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必须要包括一整套制度设计,而且,良好的宪法还应该是一部“可诉讼”的宪法、活的宪法,而不是一部死的、仅仅是束之高阁的具文。尽管在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里面,孙中山的思想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但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却从此深入人心。 (文章节选自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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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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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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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定宇
回首过去的一百多年,“宪法”“国会”等法学观念,曾一度成为中华大地上一股汹涌澎湃的社会思潮。那个时候,不仅康有为、梁启超在讲“君主立宪”,孙中山在讲“共和立宪”,甚至,就连那位一贯仇视西方的慈禧太后也在兴致勃勃地大讲“预备立宪”。在那种“九地黄流乱注。聚万落、千村狐兔”的“宪政”乱流中,孙中山曾尝试过力挽狂澜、拨乱反正。可惜的是,他“出师未捷身先死”。不过,他在南京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还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缺点和缺陷,但无论如何,从最本质的意义上来看,这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始终都是中国第一份提出了“主权在民”光辉思想的宪法性文件。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的一声炮响,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轰然倒塌。而孙中山先生以其一直以来奔走革命的崇高声望,被公推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从而,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开创出了一个全新的“民国”时代。 但当时新生的“民国”,却遇上了一个敌人——那个手握重兵的北洋军阀袁世凯,此时正在打着“趁火打劫”的主意。他一面派冯国璋率十万清兵猛攻汉阳、威逼武昌的革命党人,另一面却放出风声:如果革命党人能把“民国总统”的宝座让给他,那他便会“拥护共和”对垂死的清朝反戈一击。因此当时,许多轻信袁世凯的革命党人,甚至包括许多追随孙中山革命多年的亲密战友,都日日聚在总统府里,七嘴八舌地向孙中山施加压力,逼孙中山“让贤”。 为避免战火蔓延、生灵涂炭,亦为了信守自己在宣誓就职时所作出的诺言,孙中山在清帝宣布退位之后的次日(1912年2月13日),在南京总统府里,宣布辞去“临时大总统”之职。但在即将卸任的前夕,出于一种要“宣示公民之自由权利”“划清政府之权力边界”,并且为未来的民国政府树立起一个“守法敬法、依法治国”的权力运行规范的考虑,孙中山亦同时作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要促请南京的“临时参议院”制定一部宪法性的文件作为将来民国立国的基础。而这份文件,便是后来那部几经波折才诞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据许多“辛亥革命”重大事件亲身经历者的回忆,当年,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其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第一,孙中山发起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其实并非只是狭隘地针对袁世凯个人。孙中山的目的,是想为将来所有民国政府要员——不论是由何党何派来执政,不论是由何人来当总统——事先建立起一个权力运行的规范结构。这些制度规范,要由一部宪法固定下来,公之于众,并由全体国民监督执政者做到“依宪治国”。 第二,孙中山从来没有“参与”过、更没有“主持、领导”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他只是行使了他的法定权力,向临时参议院呈交过一份提案。事实上,当时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在收到了孙中山派人送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之后,亦“恐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决议,将原案退回政府”。此后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纯属参议院议员自己另行草拟的作品。 第三,孙中山对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曾有着诸多不满,评价不高。在国体、政体的问题上,孙中山一贯鲜明的态度,是想实行“联邦制”和“总统制”。但曾留学日本的宋教仁却极力主张实行“单一制”和“内阁制”。于是,宋教仁在主笔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时,硬是往草稿里塞进了很多内容。例如,他将原先由孙中山首倡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而且,他对孙中山力主的“五权宪法”政府以及国民要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这四项参政议政权等思想只字未提。 不过,实事求是地说,这部由宋教仁执笔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的宪法史上还是有一定历史功绩的。这功绩就是:它在中国的宪法和宪政史上,首次承认和确立了一项最伟大的原则——“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这简简单单的四个大字蕴涵了孙中山的一系列宪政法治思想。第一,宪法的本质,应该是一份全体国民的“权利宣言”;第二,宪法的作用,必须为政府的权力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第三,一部良好的宪法,除应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必须要包括一整套制度设计,而且,良好的宪法还应该是一部“可诉讼”的宪法、活的宪法,而不是一部死的、仅仅是束之高阁的具文。尽管在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里面,孙中山的思想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但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却从此深入人心。 (文章节选自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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