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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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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在《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兼谈律师庭外声明的谨慎发布》的文章中指出: 律师庭外言论属于公民言论的一种。既然律师庭外言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那么就应受到保障,不能完全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律师的“主战场”应该在法庭,庭外言论应被视为庭审言论的延伸。据此,庭审中对律师言论的规制,也应适用于庭外。但是,庭审中享有的言论豁免权在庭外并不会被豁免责任。这就要求律师在发表庭外言论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更多限制。 律师庭外言论具有不同于普通公众言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监督性和补偿性、权威性和公信性、误导性和煽动性、猜测性和评论性。一方面律师作为普通公民,其包括庭外言论在内的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应予保障;另一方面律师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存在着滥用庭外言论权的可能。这不仅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造成伤害,不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1)律师的职业身份要求其在庭外慎言。通常律师是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参与诉讼,但是律师并非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者“传声筒”。律师既要忠诚于当事人,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对法庭负有消极的忠实义务。(2)律师庭外言论较少受到监控。如果律师在庭审中发言明显不当,如提出误导性、诱导性问题,诉讼相对方可以即时提出“反对”的诉讼异议,法官可以当即作出裁决,在确认其发言方式确属不当时可以令其改变发言方式或者停止发言。但在庭外违反规则,缺乏当即处理和惩戒机制。(3)律师庭外言论具有更强的传播力。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庭外言论更易掀起“舆论风暴”,律师尤其是知名律师的庭外言论引发的社会舆论有时甚至超出律师的掌控范围,是始料未及的。(4)庭审实质化改革使律师庭上言论对裁判的影响加强。 律师庭外言论应当遵循如下规则:内外有别规则,是指律师在法庭内外发言应有所区别,不宜将法庭内的发言内容在法庭外发表;当事人利益至上且经其同意规则;品格免提规则。律师庭外言论应慎重,品格免提规则应该成为一条底线;禁止过度披露规则,要求律师在发表庭外言论时不要披露详细案情;避免自我炒作规则。律师进行自我炒作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还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反制规则,其实就是“以毒攻毒”规则;司法主体适度隔离规则。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律师应将意见发表在庭内,而不是搞“庭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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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谈律师庭外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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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同于普通公众言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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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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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在《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兼谈律师庭外声明的谨慎发布》的文章中指出: 律师庭外言论属于公民言论的一种。既然律师庭外言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那么就应受到保障,不能完全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律师的“主战场”应该在法庭,庭外言论应被视为庭审言论的延伸。据此,庭审中对律师言论的规制,也应适用于庭外。但是,庭审中享有的言论豁免权在庭外并不会被豁免责任。这就要求律师在发表庭外言论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更多限制。 律师庭外言论具有不同于普通公众言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监督性和补偿性、权威性和公信性、误导性和煽动性、猜测性和评论性。一方面律师作为普通公民,其包括庭外言论在内的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应予保障;另一方面律师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存在着滥用庭外言论权的可能。这不仅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造成伤害,不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1)律师的职业身份要求其在庭外慎言。通常律师是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参与诉讼,但是律师并非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者“传声筒”。律师既要忠诚于当事人,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对法庭负有消极的忠实义务。(2)律师庭外言论较少受到监控。如果律师在庭审中发言明显不当,如提出误导性、诱导性问题,诉讼相对方可以即时提出“反对”的诉讼异议,法官可以当即作出裁决,在确认其发言方式确属不当时可以令其改变发言方式或者停止发言。但在庭外违反规则,缺乏当即处理和惩戒机制。(3)律师庭外言论具有更强的传播力。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庭外言论更易掀起“舆论风暴”,律师尤其是知名律师的庭外言论引发的社会舆论有时甚至超出律师的掌控范围,是始料未及的。(4)庭审实质化改革使律师庭上言论对裁判的影响加强。 律师庭外言论应当遵循如下规则:内外有别规则,是指律师在法庭内外发言应有所区别,不宜将法庭内的发言内容在法庭外发表;当事人利益至上且经其同意规则;品格免提规则。律师庭外言论应慎重,品格免提规则应该成为一条底线;禁止过度披露规则,要求律师在发表庭外言论时不要披露详细案情;避免自我炒作规则。律师进行自我炒作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还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反制规则,其实就是“以毒攻毒”规则;司法主体适度隔离规则。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律师应将意见发表在庭内,而不是搞“庭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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