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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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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谈企业数据的授权制度——
应以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体系为基础

( 2023-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在《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与制度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无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还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决策分析,都离不开以海量数据为基础的内容搭建与应用,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一种并列于土地、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基础资产与战略资源。企业纷纷以算法、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学技术为支撑,开发挖掘数据要素,进行信息技术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以便在激烈的数据市场竞争中获取资源性优势。大数据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为回应数据市场发展并引领数字经济建设,近些年我国不断在国家政策与制度层面加强对数据要素的保护,积极推进有关数据产权规范的制定与落实。在数据结构和内容中,企业数据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地位,这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数据创造和运用重要主体的地位分不开。企业数据在给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无限机遇的同时,也为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小挑战。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数量庞大且内容多元,在法律属性确定、权利归属界定、利益关系协调等问题上都存在着复杂的难题。
  企业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需要在理论上证成其财产权赋权正当性。这是因为,设立企业数据财产权意味着赋予一方市场主体以绝对的排他性支配能力,势必对利益格局与产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而在这一问题上需要预先进行充分的价值判断。为此,需要首先借助传统财产权赋权理论,证成赋予企业数据以财产权利的正当性基础,进而探索数据产权制度与规范的构建。具体而言,可以从数据财产属性、产权经济学分析、劳动学说等不同方面证成设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基础。考虑到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客体构造独特性、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其制度构建需要以利益平衡、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等原则为指导,进行授权制度与产权运行机制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授权制度上,以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体系为基础,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构建起一种有限产权制度。在产权运行机制上,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制度,确保关键领域中必要数据的开放,同时完善数据加工使用规则,保障其他数据产业者的使用权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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