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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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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吴亮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的法律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作为一种新型数据开放方式引起了社会关注。授权运营意指政府将数据利用权交予社会以满足商业创新和公共服务需求,保留数据用益权以促进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通过授权许可制保护被授权主体的数据利用权益以及公共利益。政府数据授权运营首次创设出以商业利用为导向的政府数据开放新形态,为政府数据治理开辟新的成长与发展空间。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具有政府数据的权属分层,通过政府数据的商业利用实现公、私利益的共同增值,运用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使用合同等方式的特征,呈现出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的态势。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律体系既要建构统一规范的数据确权、开放流通、应用开发规则以推动数据开发利用,又要坚持数据安全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等多项监管规则。这种兼顾开发利用与公平公正保障的平衡逻辑为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理念支持与法治框架。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有“基于特别用物的行政许可”与“基于公共用物的行政给付”两种理念认知,两者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交融形成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复合结构,并组成治理的法理内涵。其治理逻辑应当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实现两种理念的平衡,区别基于商业利用导向的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与基于公共服务导向的其他政府数据开放,防范政府数据过度资产化引起的社会公益风险,并且遵循授权范围划定的预警原则、授权运营过程的辅助性原则、授权运营收费的利益平衡原则。预警原则是行政规制领域处理不确定风险的法律原则,是指对具有规制所需事实、科学实验等领域的不确定性风险,在缺乏证据证明损害的情形下应尽早实施规制。辅助性原则是指凡是个人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自己承担。如果个人无法独立承担,则由政府基于保护公益和私益的考虑提供辅助支持。政府对授权运营数据享有的收费只是一种有限收益,需要追求政府部门在控制数据方面的自我利益平衡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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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谈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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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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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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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吴亮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的法律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作为一种新型数据开放方式引起了社会关注。授权运营意指政府将数据利用权交予社会以满足商业创新和公共服务需求,保留数据用益权以促进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通过授权许可制保护被授权主体的数据利用权益以及公共利益。政府数据授权运营首次创设出以商业利用为导向的政府数据开放新形态,为政府数据治理开辟新的成长与发展空间。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具有政府数据的权属分层,通过政府数据的商业利用实现公、私利益的共同增值,运用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使用合同等方式的特征,呈现出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的态势。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律体系既要建构统一规范的数据确权、开放流通、应用开发规则以推动数据开发利用,又要坚持数据安全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等多项监管规则。这种兼顾开发利用与公平公正保障的平衡逻辑为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理念支持与法治框架。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有“基于特别用物的行政许可”与“基于公共用物的行政给付”两种理念认知,两者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交融形成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复合结构,并组成治理的法理内涵。其治理逻辑应当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实现两种理念的平衡,区别基于商业利用导向的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与基于公共服务导向的其他政府数据开放,防范政府数据过度资产化引起的社会公益风险,并且遵循授权范围划定的预警原则、授权运营过程的辅助性原则、授权运营收费的利益平衡原则。预警原则是行政规制领域处理不确定风险的法律原则,是指对具有规制所需事实、科学实验等领域的不确定性风险,在缺乏证据证明损害的情形下应尽早实施规制。辅助性原则是指凡是个人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自己承担。如果个人无法独立承担,则由政府基于保护公益和私益的考虑提供辅助支持。政府对授权运营数据享有的收费只是一种有限收益,需要追求政府部门在控制数据方面的自我利益平衡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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