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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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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打印遗嘱设立程序的思考与建议

( 2023-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朱佳林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等电子设备制作并用打印机将遗嘱的内容打印出来的一种书面遗嘱。针对近年来已有为数众多的遗嘱人使用打印遗嘱形式设立遗嘱,客观需要规范该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创新性地通过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法律要求。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打印遗嘱存在若干瑕疵,直接影响其效力,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打印遗嘱瑕疵及效力认定问题
  通过梳理民法典实施后有关打印遗嘱效力争议的司法裁判文书,笔者发现,仍有大量的打印遗嘱存在各种瑕疵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继承纠纷案件中打印遗嘱进行审视,打印遗嘱的瑕疵主要有如下方面:
  1.打印遗嘱形式瑕疵问题的第一种情形是打印遗嘱的时间、签名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中,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视频、录音等补强证据往往不足以弥补形式瑕疵。某些案件中,见证人没有完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时间,而后期补录的视频中有些没有出现两位见证人或者见证书不是在订立遗嘱现场形成的,有些视频没有记录下见证人在遗嘱人前宣读内容的场景,不能确认遗嘱人是在完全理解遗嘱内容后签字的。此时,即使有资料仍无法弥补法定形式要件的瑕疵,打印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2.打印遗嘱设立过程中见证人或见证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如下情形:(1)部分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2)见证人不足两人。对于见证人不足两人的,司法裁判不能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3)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当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时,其证明力远低于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而无法排除打印遗嘱作假的可能,实践中一般认定该案所涉打印遗嘱无效。(4)见证人没有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情况下提出打印遗嘱有效主张的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交补强证据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补强证据如果仅反映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的情况而未能体现见证遗嘱全部制作过程的,即使提交,人民法院亦可认定该份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
  3.遗嘱人由于受身体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在阅读和理解打印遗嘱时存在一定的障碍。遗嘱人无阅读能力的,应确保遗嘱人完全理解遗嘱内容,可以由见证人向遗嘱人宣读并具体解释遗嘱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当事人提供了视频证据用以证明无阅读能力的遗嘱人完全理解了遗嘱内容,但如果视频的拍摄者是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该视频证据的证明力会大大降低。这是因为继承者在订立遗嘱现场有可能会影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特别是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知识水平有限的遗嘱人,他们往往仍需要继承者的扶养或赡养,因此可能恐惧当场订立不合乎继承人期待的遗嘱。
  确认打印遗嘱效力的根本法律准则是贯穿民法典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和人类自由本性的基础原则,无疑是民法典最核心的价值基础。如果没有自愿原则,民法就不能称其为民法,民事主体就难以在自由的法治道路上前行并实现其民事目的。民法典中自愿的范围,基本将意思自治的内容涵括于其中,强调了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变动,也倡导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理念。
  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关打印遗嘱设立的程序规则,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遗嘱人对于其财产的处分能够自由实现。遗嘱的构成要素包括本体要素和证据要素,本体要素具有显著的遗嘱人的人格痕迹,是指遗嘱人基于自愿,真实、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或者以一定载体体现该意思表示;证据要素则依托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加强遗嘱形式要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当事人已经无法与死亡的遗嘱人就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对质,因此,遗嘱人的人格痕迹需要通过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保证。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关打印遗嘱的程序性要件的规定,从本质上是对民法典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有效保障。
  相较其他类型的遗嘱,打印遗嘱需要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这是由打印遗嘱的特性所决定的。首先,打印遗嘱的文字缺乏与个人特征的关联性,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其次,即使是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愿的遗嘱,也可能在事后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尤其是在遗嘱有多页时,页面容易被替换。对于打印遗嘱设置严格且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要件,才能保证遗嘱人对其财产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最终得以实现。因此,必须确保打印遗嘱设立的相关规则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准确地实现遗嘱人的意愿,一切有可能影响到遗嘱人充分实现遗嘱自由的都应排除。
完善打印遗嘱设立规则的建议
  1.人民法院应查明遗嘱人是否自愿选择打印遗嘱处分其财产。鉴于打印遗嘱的特性无需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某些企图不遵从遗嘱人意愿而获取遗嘱人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便利用遗嘱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者知识水平有限,诱导甚至强迫遗嘱人订立打印遗嘱。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遗嘱人如何订立遗嘱的动因一直被忽略。笔者认为,只有当遗嘱人了解打印遗嘱的特性后自愿决定选择打印遗嘱处分其财产时,打印遗嘱相关程序规则才能实现保障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功能。
  2.设立打印遗嘱只能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制作完成,而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参与打印遗嘱订立的全过程。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不能作为见证人,亦应限制其出现在打印遗嘱订立的现场。现实中出现了不少继承人停留在订立遗嘱现场,拍摄视频或者帮助打印遗嘱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规则对此进行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者知识水平有限的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现在设立打印遗嘱的现场,往往会给遗嘱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产生影响。
  3.两名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订立和打印遗嘱的过程,不能由事后签名代替在场见证。理由是:第一,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一过程,对该过程有着亲身的体验和感知,对遗嘱人是否受到欺诈、胁迫等不当影响有着直接的判断。见证人全程参与,更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第二,法官可以通过询问见证人来尽量还原订立遗嘱时的场景,在审核见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形成是否采信打印遗嘱的心证。
  4.遗嘱打印完成后,应在遗嘱人、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由遗嘱人、见证人对打印遗嘱的内容再次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和注明遗嘱时间。打印遗嘱时见证人应参与,以保证遗嘱在被打印时没有被篡改或没有因误操作而被变更了内容。遗嘱的电子文本制作完成后,如果遗嘱打印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可以要求修改,遗嘱人也可以用拒绝签字的方式予以否认。因此,有必要在签字前再次确认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理解是否真实准确。
  5.对制作打印遗嘱的全过程,是否由见证人当场制作视频文件加以固定和证明,并不是设立打印遗嘱的法律要求,而是制作真实有效打印遗嘱的补强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打印遗嘱效力争议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见证人当场制作的视频文件内容,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形成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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