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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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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子愉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了涉案《声明》,损害了微念公司的商业信誉,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应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编造、传播针对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立即删除新浪微博账号“ERXI尔西文化”、微信公众号“尔西文化”、新浪微博账号“杨子愉135”、杨子愉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的涉案《声明》; 二、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续七日在新浪微博账号“ERXI尔西文化”、微信公众号“尔西文化”、新浪微博账号“杨子愉135”、杨子愉微信朋友圈中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法治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47元,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453元。 现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发布致歉声明的义务,本院依据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判决全文见裁判文书公开网(2021)浙860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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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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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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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子愉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了涉案《声明》,损害了微念公司的商业信誉,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应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编造、传播针对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立即删除新浪微博账号“ERXI尔西文化”、微信公众号“尔西文化”、新浪微博账号“杨子愉135”、杨子愉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的涉案《声明》; 二、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续七日在新浪微博账号“ERXI尔西文化”、微信公众号“尔西文化”、新浪微博账号“杨子愉135”、杨子愉微信朋友圈中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法治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47元,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453元。 现被告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发布致歉声明的义务,本院依据原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判决全文见裁判文书公开网(2021)浙860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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