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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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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中予以回应

洪刚谈侦诉审“互相配合”的解释——
应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中予以回应

( 2022-08-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洪刚在《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侦诉审“互相配合”的解释》的文章中指出:
  刑事诉讼如同复杂的生态系统,其正常运作离不开侦诉审“互相配合”。“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是一项诉讼原则,是一种诉讼关系,也是一种诉讼机制。影响侦诉审“互相配合”的因素包括犯罪控制的驱动、权力配置的差异、司法人员的立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克服: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做好司法成本的核算,合理设置评价指标;“互相配合”应当畅通沟通机制,不得超出职权边界,不得损害公民权利;正视司法人员“社会人”的角色,完善司法保障与责任机制,把辩护人当作诉讼伙伴,保障辩护权行使等。侦诉审“互相配合”的解释还应当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中予以回应,寻找实现路径。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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