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骅在《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
|
郑骅谈司法大数据的运用——
|
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
|
|
|
|
(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骅在《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