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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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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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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儿童性健康权应进行平等规制
· 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
· 是国家与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共治
· 保证了法律确定性与司法形式正义


郑骅谈司法大数据的运用——
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

(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骅在《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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