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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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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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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与体系构架
· 社会资本合作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法治保障
· 为保护儿童性健康权应进行平等规制
· 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
· 是国家与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共治
· 保证了法律确定性与司法形式正义

刘仁文谈我国刑法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规制——
为保护儿童性健康权应进行平等规制

(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在《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我国刑法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行为的平等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刑法应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行为进行平等规制,这不仅是保护被性侵男童的需要,也是落实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有关平等保护儿童性健康权的精神的需要。为增强有关未成年人性权利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改进立法技术,弥补处罚漏洞,化解解释难题,我国刑法需要体系化地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进行一体规制。首先,应当在刑法中构建年龄分级体系,专设“妨害性自决权和性健康权的犯罪”专章或专节;其次,改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附属于性侵成年人犯罪的条款之立法模式,强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和刑罚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最后,根据刑法平等规制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基本思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猥亵罪、组织、强迫和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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