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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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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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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一种矫正不公平财产秩序的措施
· 应确立重点行业的整体性审查机制
· 其本质应是一种社会交往角色行为

侯利阳谈公平竞争审查——
应确立重点行业的整体性审查机制

( 2022-0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在《法学家》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公平竞争审查的认知偏差与制度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法律工具,但二者并不等同。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长效机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则是健全市场经济的中间过程,二者存在追求长期效应与平衡短期目标的冲突。公平竞争审查在倡导反垄断法追求的经济效率的同时,还需面对无法被后者囊括的诸多因素。因此,公平竞争审查的顺利实施要基于反垄断法,但也不能拘泥于反垄断法,关键在于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着眼,给予政府之手适度的发展空间。鉴此,未来的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建立依经济发展水平的分类实施机制、完善多元考核的官员晋升机制、确立重点行业的整体性审查机制、增设跨行业经济带动型政府补贴的豁免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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