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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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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
· 以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以良法善治保障水治理
· 具有增进个人选择自由的功能
· 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
· 可归为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两类
· 应是一种复杂的财产权构造

汪厚冬谈个人数据财产权化——
应是一种复杂的财产权构造

( 2022-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扬州大学法学院汪厚冬在《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个人数据财产权化的进路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从现有个人数据治理实践来看,传统法律供给出现危机,个人数据保护应转向个人数据新型财产权化新机制。个人数据财产权化具有诸多优势,如赋予个人数据主体对于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与有助于促进数据经济发展等。但是,个人数据保护在承载个人私益保护功能的同时,具有多重功能聚拢与所涉利益关系的交汇性,这就导致个人数据财产权化应是一种复杂的财产权构造。在结构设计上,在赋予个人数据主体必要的私益前提下,同时根据保护个人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数据经济发展与数据安全等因素对其设定相关限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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