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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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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
· 以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以良法善治保障水治理
· 具有增进个人选择自由的功能
· 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
· 可归为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两类
· 应是一种复杂的财产权构造

王青斌谈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
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

( 2022-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王青斌在《法学》2021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当前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尚未对行政撤销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行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法律识别的困难,在理论上则遭遇合法性质疑的难题。从理论构造上来说,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为行政职权,为实现违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复与合目的性恢复而具有广阔的撤销裁量空间;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为行政职责,因此具有无须实在法明确授权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为了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以规范职权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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