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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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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
· 以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以良法善治保障水治理
· 具有增进个人选择自由的功能
· 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
· 可归为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两类
· 应是一种复杂的财产权构造

杨贝谈个人信息保护进路——
可归为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两类

( 2022-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杨贝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个人信息保护进路的伦理审视》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可以归为两类: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整体而言,这两种保护进路的共识多于分歧,都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反对极端主张。在实践中普遍应用的场景主义规制决定了是分享优先还是控制优先的进路之争会在各个场景出现,最终导致具体规则的随机、多元甚至矛盾。为了形成稳固、统一的价值逻辑以及为构建合理的新秩序提供正当性支持,需要从伦理层面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进路:首先对两种进路予以底线伦理审查,判定两者是否有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考察两种进路对信息主体、信息共有人、非信息共有人这3类群体以及对人的发展、经济发展、环境和谐、文化繁荣这4项社会发展目标的影响,从而选择在伦理上更具正当性的保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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