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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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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繁荣行政法学研究 推动行政法治实践
·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探析
· 科技保险需要加强专门性法律供给
· 是对已有民主制度和实践的总结
· 在于调整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系
· 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
· 应以行为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为中心

刘权谈比例原则的本质——
在于调整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系

( 2021-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比例原则适用的争议与反思》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对比例原则的公私法适用范围、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存在误解。通过追根溯源考察比例原则的思想起源与全球适用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中得到了直接明文或间接隐含规定。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系,有助于为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提供合理的尺度。比例原则不仅是一个行政法原则,其在公法和私法中都应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尽管合比例性分析存在过大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但比例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损益权衡功能,其不应也无法被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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