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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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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梦露
无人驾驶汽车,也称机器人汽车或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搭配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先进装置,采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能够感知周围环境,在很少或完全没有人工控制情况下自动行驶的新型智能汽车。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与现行保险制度不兼容,这些都是阻碍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问题。为此,需要加强无人驾驶汽车立法,厘清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关系,构建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推动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为新时代交通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全新的颠覆性应用产品,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缺乏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且未被赋予道路通行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路行驶的汽车必须达到各种安全技术标准,获取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有具备这两个证件,机动车才能获取道路通行权,合法上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是由智能系统操作,不需要驾驶人员拥有驾驶证,依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这与现行的驾驶证制度相冲突,与现行的道路通行法规相违背。针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加强无人驾驶汽车管理。一是设立特殊的登记管理制度。无人驾驶汽车登记,应当在传统汽车登记条件基础上,附加登记软件供应商,以便寻找产品源头与划定责任归属;二是实行有区别的号牌管理制度。机动车号牌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标识,应当为无人驾驶汽车设置独特号牌,以便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有效区分;三是改革汽车驾驶证制度。无人驾驶汽车可以实现完全无驾驶员的自动行驶,对驾驶员要求相对宽松,应当根据汽车智能化程度对驾驶员作出不同要求,逐步降低驾驶证申请条件。通过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管理制度,解决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问题,为无人驾驶汽车商业化提供制度保障。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主体问题 划定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归属,首先要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资格。按照《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规定的通用技术标准,依照无人驾驶智慧化等级程度,无人驾驶汽车可分为L0-L5六个等级,其中L0-L3为半自动驾驶,是需要驾驶员辅助行驶,驾驶员对汽车拥有监督和接管义务,是汽车驾驶的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着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L4-L5为全自动驾驶,是依靠智能系统自动运行,完全脱离驾驶员,做到真正的无人驾驶。全自动驾驶汽车由于不需要驾驶员操作,因此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法律主体,它的责任主体是由汽车制造者、销售者、程序开发者、汽车所有者、实际操作者等多方主体组成。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交通违法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由于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难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解决无人驾驶汽车发展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科学认定法律责任主体,合理规划各方主体责任,清晰判定主体责任类型,从而为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化营造科学的法治环境。 无人驾驶汽车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车和车联网的有机结合,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收集大量周边环境路况与用户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处理,得出最佳行车路线,记录准确的时间地点。这些收集的大量信息一旦被上传网络,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或信息泄露的风险,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有人会通过网络控制和攻击无人驾驶汽车,给车内人员和道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如何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涉及个人隐私的海量数据,如何防止用户信息被泄露和被非法利用,是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针对用户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把无人驾驶汽车用户信息纳入隐私权保障范围,依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制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健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充分利用网络监督机制,对无人驾驶汽车信息数据合理规制,并且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无人驾驶汽车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科学划分侵害隐私权法律责任,为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奠定安全的法律保障基础。 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所采用的保险制度有较大区别。现行汽车保险制度是针对有驾驶员的机动车,保险金额是以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配。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主体不易确定,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制度不能最大程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为此,需要更新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保险的主体和责任。一是制定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无人驾驶汽车不需要驾驶员控制,乘坐在车内的人员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要把车内人员纳入保险受益主体范围,对车主、乘客、被保险人、车内人员等不同受益人,按照合理比例确定保险赔偿数额。为彰显对无人驾驶汽车人员保护,也应适当提高保险赔偿金额,致力于降低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风险;二是创设无人驾驶汽车设计者责任险险种。为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应当创设设计者责任险这一全新险种,既能分散设计者责任风险,又能使受害者得到相应赔偿。通过对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制度的规划,使无人驾驶汽车得到合理的保险救济,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稳定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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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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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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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梦露
无人驾驶汽车,也称机器人汽车或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搭配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先进装置,采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能够感知周围环境,在很少或完全没有人工控制情况下自动行驶的新型智能汽车。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与现行保险制度不兼容,这些都是阻碍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问题。为此,需要加强无人驾驶汽车立法,厘清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关系,构建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推动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为新时代交通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全新的颠覆性应用产品,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缺乏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且未被赋予道路通行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路行驶的汽车必须达到各种安全技术标准,获取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有具备这两个证件,机动车才能获取道路通行权,合法上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是由智能系统操作,不需要驾驶人员拥有驾驶证,依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这与现行的驾驶证制度相冲突,与现行的道路通行法规相违背。针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加强无人驾驶汽车管理。一是设立特殊的登记管理制度。无人驾驶汽车登记,应当在传统汽车登记条件基础上,附加登记软件供应商,以便寻找产品源头与划定责任归属;二是实行有区别的号牌管理制度。机动车号牌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标识,应当为无人驾驶汽车设置独特号牌,以便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有效区分;三是改革汽车驾驶证制度。无人驾驶汽车可以实现完全无驾驶员的自动行驶,对驾驶员要求相对宽松,应当根据汽车智能化程度对驾驶员作出不同要求,逐步降低驾驶证申请条件。通过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管理制度,解决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问题,为无人驾驶汽车商业化提供制度保障。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主体问题 划定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归属,首先要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资格。按照《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规定的通用技术标准,依照无人驾驶智慧化等级程度,无人驾驶汽车可分为L0-L5六个等级,其中L0-L3为半自动驾驶,是需要驾驶员辅助行驶,驾驶员对汽车拥有监督和接管义务,是汽车驾驶的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着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L4-L5为全自动驾驶,是依靠智能系统自动运行,完全脱离驾驶员,做到真正的无人驾驶。全自动驾驶汽车由于不需要驾驶员操作,因此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法律主体,它的责任主体是由汽车制造者、销售者、程序开发者、汽车所有者、实际操作者等多方主体组成。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交通违法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由于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难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解决无人驾驶汽车发展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科学认定法律责任主体,合理规划各方主体责任,清晰判定主体责任类型,从而为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化营造科学的法治环境。 无人驾驶汽车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车和车联网的有机结合,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收集大量周边环境路况与用户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处理,得出最佳行车路线,记录准确的时间地点。这些收集的大量信息一旦被上传网络,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或信息泄露的风险,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有人会通过网络控制和攻击无人驾驶汽车,给车内人员和道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如何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涉及个人隐私的海量数据,如何防止用户信息被泄露和被非法利用,是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针对用户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把无人驾驶汽车用户信息纳入隐私权保障范围,依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制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健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充分利用网络监督机制,对无人驾驶汽车信息数据合理规制,并且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无人驾驶汽车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科学划分侵害隐私权法律责任,为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奠定安全的法律保障基础。 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所采用的保险制度有较大区别。现行汽车保险制度是针对有驾驶员的机动车,保险金额是以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配。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主体不易确定,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制度不能最大程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为此,需要更新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保险的主体和责任。一是制定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无人驾驶汽车不需要驾驶员控制,乘坐在车内的人员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要把车内人员纳入保险受益主体范围,对车主、乘客、被保险人、车内人员等不同受益人,按照合理比例确定保险赔偿数额。为彰显对无人驾驶汽车人员保护,也应适当提高保险赔偿金额,致力于降低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风险;二是创设无人驾驶汽车设计者责任险险种。为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应当创设设计者责任险这一全新险种,既能分散设计者责任风险,又能使受害者得到相应赔偿。通过对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制度的规划,使无人驾驶汽车得到合理的保险救济,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稳定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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