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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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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孙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村庄“三治”融合的实践与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村级治理行政化的推进,法律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不断加深。然而,受限于法治自身的局限与行政治理手段的僵化,村级治理需要创新治理手段。自治作为村庄中的内生性治理力量,可以成为村级治理中微观的权力运作方式。德治蕴含的优秀文化与地方传统,可以在村级治理中回应地方性治理需求。家庭文明诚信档案制度作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产物应运而生,体现了“三治”融合的机制。自治须经行政的培育并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法治的目标可经自治的运行得到实现;德治回应了法治之盲区,并在自治下以村规民约之形式形成了具体的实现机制。“三治”融合满足了村级治理的差异化、弹性化、精细化需求,有助于善治之目标的实现。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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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冲谈“三治”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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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善治之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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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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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孙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村庄“三治”融合的实践与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村级治理行政化的推进,法律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不断加深。然而,受限于法治自身的局限与行政治理手段的僵化,村级治理需要创新治理手段。自治作为村庄中的内生性治理力量,可以成为村级治理中微观的权力运作方式。德治蕴含的优秀文化与地方传统,可以在村级治理中回应地方性治理需求。家庭文明诚信档案制度作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产物应运而生,体现了“三治”融合的机制。自治须经行政的培育并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法治的目标可经自治的运行得到实现;德治回应了法治之盲区,并在自治下以村规民约之形式形成了具体的实现机制。“三治”融合满足了村级治理的差异化、弹性化、精细化需求,有助于善治之目标的实现。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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