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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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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健全了禁止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工作机制。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少部分律师“围猎”司法人员、个别司法人员主动“权力寻租”、少数司法机关离任人员充当司法掮客等情况,这种挖门子、揽案子、捞票子、跑路子的行为,不仅会侵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划出底线红线,这些制度的出台为防止干预司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一些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少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人员充当起司法掮客。针对这些新问题,两个《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律所工作的行政人员、“法律顾问”也纳入规制对象范围,并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当然,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的同时,两个《意见》也对建立健全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种既“堵偏门”也“开正门”的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也不会挫伤和误伤各方正常的业务交流往来。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从源头防止出现司法掮客、防范司法腐败,需要各级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两个《意见》,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只有如此,才能让制度长出牙齿、依法铲除司法掮客的生存空间,真正守住法治尊严,护住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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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铲除司法掮客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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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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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健全了禁止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工作机制。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少部分律师“围猎”司法人员、个别司法人员主动“权力寻租”、少数司法机关离任人员充当司法掮客等情况,这种挖门子、揽案子、捞票子、跑路子的行为,不仅会侵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划出底线红线,这些制度的出台为防止干预司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一些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少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人员充当起司法掮客。针对这些新问题,两个《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律所工作的行政人员、“法律顾问”也纳入规制对象范围,并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当然,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的同时,两个《意见》也对建立健全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种既“堵偏门”也“开正门”的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也不会挫伤和误伤各方正常的业务交流往来。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从源头防止出现司法掮客、防范司法腐败,需要各级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两个《意见》,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只有如此,才能让制度长出牙齿、依法铲除司法掮客的生存空间,真正守住法治尊严,护住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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