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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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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董凡超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在第二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提升环节的关键节点印发两个《意见》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两个《意见》具有哪些鲜明特点,其落地实施将会带来什么变化?《法治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门采访了法学界专家学者。 立之固本 “两个《意见》的印发彰显了政法机关用制度管权力、反腐败、抓作风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思路。针对教育整顿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两个《意见》明确提供了健全司法机关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有力抓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告诉记者。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才能从根上清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滥用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指出,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两个《意见》具有更为严密、更为严格的两个特征——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成不正当接触的各种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尤其是强化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问题的规范,进而确保法官、检察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为防范利益输送等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建起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同时强化了对法官、检察官的纪律要求,以明确的规范形式约束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活动,禁止性规范目的明确、表述清晰、措施有力,这对有效遏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两个《意见》的印发,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统一的生动实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说,两个《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这些坚决有力的措施,能够有效切断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清除司法不公问题隐患。 行之有效 “两个《意见》是对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和交往,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开出的一剂猛药。”王进喜这样评价。 王进喜分析指出,过去,受制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技术条件限制等因素,一些影响司法廉洁、公正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受到的限制早已有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数据采集与信息沟通技术,这些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如,过去司法实践中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不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不足,是造成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规范交往、权力寻租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进喜认为,此次“两高一部”印发的两个《意见》不仅明确指出了这些问题,而且规定了有力的对策。如,两个《意见》将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纳入调整对象范围;将法官、检察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等问题纳入规制范围,尽最大可能不留规范死角。 “两个《意见》能够推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恪尽职责,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在程雷看来,印发两个《意见》将为法官、检察官正确履职、律师依法执业和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交往提供必要的基本遵循,划出了明确的责任“红线”,同时也能够正向鼓励司法人员和律师严格依法履职、潜心钻研业务,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长远建设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施之长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坚持制度制定与执行并重,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制度落实,才能确保建章立制立得住、落得实、行得远。 时延安认为,好的规范性文件,要形成好的效果,主要看“谁来落实,如何构建监督机制,如何警示、发现、反馈违规信息”,落实这两个《意见》也是如此,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能否依照正当程序理念构建相应的惩戒机制,一方面要坚决遏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 王进喜指出,两个《意见》对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作出了明确指引。如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要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法院、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两个《意见》还要辅之以更为深层次的制度改革和完善。如,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和教育;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制度等。”王进喜建言,实现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也是一个长期工作。今后应当围绕两个《意见》,研究实现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上升为法律。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多位专家表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是制度“笼子”不断扎紧的过程。涵养司法公正、廉洁清正的生态,要依靠严密完备、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发挥作用。伴随着更加务实高效制度机制不断立柱架梁、夯基筑台,政法队伍建设还将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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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两高一部”规范法检律关系两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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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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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董凡超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在第二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提升环节的关键节点印发两个《意见》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两个《意见》具有哪些鲜明特点,其落地实施将会带来什么变化?《法治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门采访了法学界专家学者。 立之固本 “两个《意见》的印发彰显了政法机关用制度管权力、反腐败、抓作风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思路。针对教育整顿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两个《意见》明确提供了健全司法机关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有力抓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告诉记者。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才能从根上清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滥用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指出,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两个《意见》具有更为严密、更为严格的两个特征——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成不正当接触的各种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尤其是强化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问题的规范,进而确保法官、检察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为防范利益输送等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建起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同时强化了对法官、检察官的纪律要求,以明确的规范形式约束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活动,禁止性规范目的明确、表述清晰、措施有力,这对有效遏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两个《意见》的印发,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统一的生动实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说,两个《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这些坚决有力的措施,能够有效切断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清除司法不公问题隐患。 行之有效 “两个《意见》是对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和交往,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开出的一剂猛药。”王进喜这样评价。 王进喜分析指出,过去,受制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技术条件限制等因素,一些影响司法廉洁、公正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受到的限制早已有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数据采集与信息沟通技术,这些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如,过去司法实践中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不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不足,是造成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规范交往、权力寻租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进喜认为,此次“两高一部”印发的两个《意见》不仅明确指出了这些问题,而且规定了有力的对策。如,两个《意见》将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纳入调整对象范围;将法官、检察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等问题纳入规制范围,尽最大可能不留规范死角。 “两个《意见》能够推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恪尽职责,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在程雷看来,印发两个《意见》将为法官、检察官正确履职、律师依法执业和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交往提供必要的基本遵循,划出了明确的责任“红线”,同时也能够正向鼓励司法人员和律师严格依法履职、潜心钻研业务,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长远建设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施之长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坚持制度制定与执行并重,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制度落实,才能确保建章立制立得住、落得实、行得远。 时延安认为,好的规范性文件,要形成好的效果,主要看“谁来落实,如何构建监督机制,如何警示、发现、反馈违规信息”,落实这两个《意见》也是如此,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能否依照正当程序理念构建相应的惩戒机制,一方面要坚决遏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 王进喜指出,两个《意见》对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作出了明确指引。如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要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法院、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两个《意见》还要辅之以更为深层次的制度改革和完善。如,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和教育;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制度等。”王进喜建言,实现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也是一个长期工作。今后应当围绕两个《意见》,研究实现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上升为法律。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多位专家表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是制度“笼子”不断扎紧的过程。涵养司法公正、廉洁清正的生态,要依靠严密完备、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发挥作用。伴随着更加务实高效制度机制不断立柱架梁、夯基筑台,政法队伍建设还将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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