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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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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贾银生在《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类型重塑与体系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的正向路径与法律效果权衡的逆向路径,来避免“以刑代罚”和民法典时代的“刑民倒挂”。更进一步,以技术功能为基础、以疑难争点为核心,实质性、个别化解释相应法定义务,分类、分情形厘定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新型罪名适用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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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银生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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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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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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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贾银生在《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类型重塑与体系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的正向路径与法律效果权衡的逆向路径,来避免“以刑代罚”和民法典时代的“刑民倒挂”。更进一步,以技术功能为基础、以疑难争点为核心,实质性、个别化解释相应法定义务,分类、分情形厘定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新型罪名适用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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