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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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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福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首次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协作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目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法制供给闭环已经形成,执法司法机关已开展了多维度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协作氛围。但要落实“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的要求,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深度、广度、紧密度仍有待加强。实践中证券执法司法协作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点,即单个部门间协作多、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少;同级别横向协作多、跨级别纵向协作少;个别地区协作力度强、部分地区协作力度弱;特殊事项触发协作多、常态化协作少。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威慑力,完善立体追责体系,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协作质效。 定位精准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的功能,首先需要准确定位证券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协作机制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职责。原则明确有利于执法司法机关在协作中把稳方向,如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法院等司法机关则应“既到位又不越位”。职责明确有利于减少推诿,提高协作效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证券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充分评估行政执法行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围绕中心大局全面研判,而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平衡好司法审查与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既监督又支持,做好司法服务与法制保障。 制度统一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根本保障。目前,证券执法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分散在各类文件中,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协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尚不统一,建议参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领域经验,形成证券领域执法司法协作工作办法,为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依据,畅通协作环节,提升协作的统一性、权威性。 合作专业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切入点。证券市场日新月异,新形势扑面而来,新问题层出不穷,民法典、刑法修正案、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相继出台或修订,不断考验着证券执法司法的专业化水平。目前,证券执法司法领域仍有许多疑难杂症,以虚假陈述类案件为例,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各地司法机关目前的做法并不统一,部分司法机关不再以刑事、行政追责为民事追责的前置条件,如何准确认定“揭露日”关系着虚假陈述案件的时效、赔偿范围计算等问题,有必要强化专业领域的深耕、协同,加强对个案、类案复杂问题的共同研判,从行刑民多个角度综合权衡,形成较为统一的执法司法尺度,提升立体追责的综合社会效果。 机制常态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落脚点。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执法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将协作机制常态化,促使协作便捷、高效。一是建立权责清晰、层次分明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遵守工作纪律、保密规则等要求基础上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类型及共享程序,探索定期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二是强化沟通顺畅、流程便捷的日常联络机制,促使执法司法机关加强交流,定期交换执法司法政策导向,增强观念共鸣,提升执法司法统一性。三是完善重大事项、疑难事项的专项会商机制,针对社会影响较大、争议较多的证券违法活动开展前置性协商,充分发挥执法司法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预研预判,提高执法司法活动的前瞻性。四是构建定期轮换、发挥专长的人才交流机制,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联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的支持作用,不断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 平台技术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发力点。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的应用、数据算法的运用,为执法司法协作从线下到线上线下同步提供了可能性,为执法司法协作开展的规范性、透明度提供了助力。建议进一步探索执法司法协作电子平台,如行刑民衔接案件的线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等,充分利用科技提升协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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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协作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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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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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福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首次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协作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目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法制供给闭环已经形成,执法司法机关已开展了多维度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协作氛围。但要落实“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的要求,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深度、广度、紧密度仍有待加强。实践中证券执法司法协作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点,即单个部门间协作多、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少;同级别横向协作多、跨级别纵向协作少;个别地区协作力度强、部分地区协作力度弱;特殊事项触发协作多、常态化协作少。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威慑力,完善立体追责体系,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协作质效。 定位精准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的功能,首先需要准确定位证券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协作机制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职责。原则明确有利于执法司法机关在协作中把稳方向,如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法院等司法机关则应“既到位又不越位”。职责明确有利于减少推诿,提高协作效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证券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充分评估行政执法行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围绕中心大局全面研判,而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平衡好司法审查与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既监督又支持,做好司法服务与法制保障。 制度统一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根本保障。目前,证券执法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分散在各类文件中,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协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尚不统一,建议参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领域经验,形成证券领域执法司法协作工作办法,为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依据,畅通协作环节,提升协作的统一性、权威性。 合作专业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切入点。证券市场日新月异,新形势扑面而来,新问题层出不穷,民法典、刑法修正案、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相继出台或修订,不断考验着证券执法司法的专业化水平。目前,证券执法司法领域仍有许多疑难杂症,以虚假陈述类案件为例,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各地司法机关目前的做法并不统一,部分司法机关不再以刑事、行政追责为民事追责的前置条件,如何准确认定“揭露日”关系着虚假陈述案件的时效、赔偿范围计算等问题,有必要强化专业领域的深耕、协同,加强对个案、类案复杂问题的共同研判,从行刑民多个角度综合权衡,形成较为统一的执法司法尺度,提升立体追责的综合社会效果。 机制常态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落脚点。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执法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将协作机制常态化,促使协作便捷、高效。一是建立权责清晰、层次分明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遵守工作纪律、保密规则等要求基础上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类型及共享程序,探索定期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二是强化沟通顺畅、流程便捷的日常联络机制,促使执法司法机关加强交流,定期交换执法司法政策导向,增强观念共鸣,提升执法司法统一性。三是完善重大事项、疑难事项的专项会商机制,针对社会影响较大、争议较多的证券违法活动开展前置性协商,充分发挥执法司法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预研预判,提高执法司法活动的前瞻性。四是构建定期轮换、发挥专长的人才交流机制,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联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的支持作用,不断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 平台技术化是证券执法司法协作的发力点。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的应用、数据算法的运用,为执法司法协作从线下到线上线下同步提供了可能性,为执法司法协作开展的规范性、透明度提供了助力。建议进一步探索执法司法协作电子平台,如行刑民衔接案件的线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等,充分利用科技提升协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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