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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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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被罚五万元

(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江艳 毛玉萍

  为就近立案,原告王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今年1月,奉化区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与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六条关于“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约定,被手动涂改为“由宁波奉化法院管辖”。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类案检索与关联案件审查。经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曾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某也提供了一份其与童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但不同的是,该协议书第六条对管辖权的约定未涂改,且协议第八条未载明账户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被涂改的协议条款直接决定了奉化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带着疑问,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告、被告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发现竟有4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而且每份都不完全一样。
  原来,王某与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童某将其持有的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协议一式两份。但因协议没有载明账户信息,双方于当日又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样一式两份。除新增的账户信息,4份协议的内容一模一样。协议签订后,童某持一份未载明账户信息的协议用于工商登记,另外3份协议均由王某持有。
  面对质疑,王某辩称其向法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的管辖条款是在征得童某同意后涂改的,且童某加盖了某合伙企业的公章。童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其与王某微信聊天时王某发来的一张《股权转让协议书》照片,照片中的这份协议载明了账户信息,但协议第六条的管辖条款并未涂改。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奉化区法院认为,王某擅自篡改《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其行为已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决定对王某罚款5万元。王某不服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宁波中院申请复议,宁波中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而奉化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原告王某不服裁定,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原告王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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