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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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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驰 见习记者范瑞恒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首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易网聚鲜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冷冻鳕鱼4760箱(共计95.2吨)到达天津港。 为节省在港口等待消毒和核酸检测的压港经济成本,易网聚鲜公司于12月22日委托和鑫公司对该批鳕鱼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次日,该批鳕鱼经被告人陈某某(和鑫公司实际经营者)安排消毒后,被运输至海食界冷库等待入库。 12月24日,陈某某为满足易网聚鲜公司尽快卸货入库、节省运输成本的要求,在明知未对该批鳕鱼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通过在此前其他货物的核酸检测报告上修改货物名称、柜号等信息的方式,故意伪造了4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将该4份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易网聚鲜公司员工,致使该批鳕鱼于当日在海食界冷库卸货储存。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GPS核实,运载该批冷冻鳕鱼的4辆货车未按照申报离津路线行驶,存在返津回流情况,天津市交管局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商务局通知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查处。当晚,该批鳕鱼外包装样品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该案共计造成52人集中隔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冷冻食品伪造多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津南区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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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冷冻食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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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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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驰 见习记者范瑞恒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首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易网聚鲜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冷冻鳕鱼4760箱(共计95.2吨)到达天津港。 为节省在港口等待消毒和核酸检测的压港经济成本,易网聚鲜公司于12月22日委托和鑫公司对该批鳕鱼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次日,该批鳕鱼经被告人陈某某(和鑫公司实际经营者)安排消毒后,被运输至海食界冷库等待入库。 12月24日,陈某某为满足易网聚鲜公司尽快卸货入库、节省运输成本的要求,在明知未对该批鳕鱼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通过在此前其他货物的核酸检测报告上修改货物名称、柜号等信息的方式,故意伪造了4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将该4份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易网聚鲜公司员工,致使该批鳕鱼于当日在海食界冷库卸货储存。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GPS核实,运载该批冷冻鳕鱼的4辆货车未按照申报离津路线行驶,存在返津回流情况,天津市交管局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商务局通知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查处。当晚,该批鳕鱼外包装样品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该案共计造成52人集中隔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冷冻食品伪造多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津南区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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