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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中院审结一起“恢复征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花钱洗白不良征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通讯员 纪开泰 毛丽丽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恢复征信”为服务内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驳回提供“恢复征信”服务一方的上诉。
  两年前,徐某、汪某夫妇在江苏无锡买房时发现,其申请的银行贷款批不下来。究其原因,是徐某在2009年向鄱阳农商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后因贷款逾期导致徐某出现不良征信记录。为处理征信逾期事项,徐某和汪某通过中间人找到赵某,双方约定由赵某帮助其处理不良征信记录,并收取征信服务费5万元。
  2019年4月29日,赵某在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支行为徐某申请征信异议服务事项。5月15日,徐某收到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支行的《个人征信已送达异议回复函》,回复内容显示鄱阳农商行已经启动异议删除流程,会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赵某认为其征信服务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徐某、汪某支付服务费5万元。徐某、汪某则认为,截至2019年10月24日,逾期的记录仍未删除,其仍然不能顺利贷款购房,因此拒绝支付服务费。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汪某支付服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赵某并未履行为徐某恢复征信的合同主要义务,于是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上饶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饶中院分别向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鄱阳农商行去函了解,鄱阳农商行确实于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徐某的贷款逾期信息做了删除处理,删除的起因是鄱阳农商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失误和徐某的多次投诉,鄱阳农商行在处理徐某征信异议事件过程中并未与任何第三人接触,且删除贷款逾期信息是错误的,本应予以恢复。但因徐某在鄱阳农商行的贷款已经结清满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结清满5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删除贷款逾期记录,无法在系统恢复徐某的逾期记录。
  上饶中院审理后认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将徐某贷款逾期信息做删除处理,并不是赵某提供征信删除服务的结果,且双方均明知徐某的不良征信信息是属实的,但仍就删除不良征信信息达成服务合同,明显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社会征信体系造成冲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审认为双方形成了有效的服务合同,只是赵某未完成约定的主要服务义务,据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纠正。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赵某作为服务提供一方,明知客观逾期征信无法通过异议申请进行删除或更正,但仍然为徐某、汪某提供服务,其主观过错相较于徐某、汪某更大,故双方均不得对其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经办法官提醒,一旦发生银行贷款逾期,应尽快还清欠款,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发现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确实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果确实出现逾期,还清欠款5年后系统即会删除相关记录,切莫相信“征信洗白”,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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