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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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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劝阻者猝死劝阻者无责

(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彭 洋 丁慧丽

  姚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邮政公司院内,保安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姚某因情绪激烈而猝死。对此,邮政公司和保安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姚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邮政公司和保安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近日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8月3日8时34分,姚某随同妻女一同前往襄城县邮政公司办理快递业务。姚某未经允许进入邮政公司院内后,值班保安张某对其进行劝阻。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在争执中,姚某突然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襄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姚某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
  姚某家属认为,张某采取的阻拦行为比较过激,在姚某病发后,没有采取应尽的救助措施,其行为与姚某的死亡有必然的诱因和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襄城县邮政公司为张某的雇佣单位,应与张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姚某未经允许进入公司院内进行劝阻的行为,与姚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张某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姚某倒地后,襄城县邮政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该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介绍说,张某作为值班保安,在发现姚某没有经过允许就进入公司院内后,及时进行劝阻,其行为是履行一名安保人员正当的职责,姚某昏倒后,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其行为没有过错。本案中,虽然姚某的意外死亡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而加重劝阻者的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承担。司法裁判不能强调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应致力于追求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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