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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宣判
税管员提供方便参与分成构成共同犯罪

(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周宵鹏 近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骆某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该案中,骆某系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税管员,负责一定区域业户的基础管理和风险应对。2020年11月,孙某伙同他人谋划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后孙某找到骆某,骆某明知孙某来本区注册公司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仍然与孙某对注册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商议。
  2020年12月8日,孙某以被告人骆某负责的区域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随后,二被告人对开票内容、开票数量、办理增量、避免被监控等问题进行沟通。骆某负责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并与孙某约定获利后分成。
  法院查明,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12月24日至25日,通过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
  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案发后,孙某、骆某亲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骆某明知孙某伙同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两人系共同故意犯罪。
  孙某、骆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孙某、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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