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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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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欣
面对信息过载问题,算法推荐系统作为智能高效的信息过滤手段,能够根据用户的兴趣、爱好、需求进行个性化计算,为其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体验。但在流量为王的逐利逻辑引导下,加之伦理缺位,算法推荐系统的滥用日益引发了算法操控、算法歧视、算法沉迷等诸多社会问题。为回应社会公众加强监管的呼声,8月27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目前我国针对算法推荐活动作出的最为系统、综合的立法,对算法诱导沉迷、流量造假、大数据杀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数字劳动算法调度等时下热点问题的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以下就《征求意见稿》的四大立法特点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第一,算法推荐类型全覆盖。《征求意见稿》明确算法推荐技术包括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类型。这一定义基本囊括了所有主流算法推荐技术,无论是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还是餐饮平台、社交平台,只要使用了上述算法推荐技术对用户进行相关资讯内容的生产和分发,利用算法实施了智能匹配,使用算法进行了自动化调度以及资源的全局最优配置,都将落入监管范围。 第二,算法责任更明晰。虽然此前发布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近期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不同程度地触及平台算法责任,但揭开算法技术的神秘面纱,直接在立法条文中明确提出算法责任概念,清晰构建推荐场景下算法问责机制的立法举措在我国尚属首次。长期以来,以“技术中立”为抗辩理由规避平台主体责任,是很多平台企业的惯用借口,本次立法则在遵循算法推荐技术逻辑基础上,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覆盖算法设计、部署和运行各个环节。相应的,《征求意见稿》也通过法律责任条款明晰了相应法律后果,将算法推荐服务者的主体责任压到了实处。 第三,用户权利更健全。此前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赋予了用户自主选择权、拒绝权和对重大影响自动化决策获得说明的权利。本次《征求意见稿》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上位法,针对算法推荐场景,系统赋予用户以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拒绝权、获得说明和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贯穿算法推荐系统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折射出通过赋予个体以脱离算法操控的选择权,从法律机制上允许个体回归到“人先于一切”的原初状态,重塑个体在算法时代自主性的立法理念。 第四,治理理念更多元。本次《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通过个体权利路径赋予用户对抗推荐算法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从算法推荐技术、信息内容管理、推荐页面展示、特定用户对象等方面,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立体化管控的要求,体现了将个人赋权和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国际算法治理趋势。同时,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以及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征求意见稿》还将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体现了精准治理的立法理念。 毋庸置疑,本次《征求意见稿》构建的算法监管机制对于引导算法向上向善,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通过本次立法在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之间实现良性动态平衡,如何设定推荐算法的合理运行边界和有效问责框架,如何确保用户权利的切实有效,仍然是立法者面临的立法挑战和治理痛点。对此,有待于政产学研各方凝聚力量,协同推进,为打造科学的算法监管框架贡献智慧。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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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立新规引领清朗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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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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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欣
面对信息过载问题,算法推荐系统作为智能高效的信息过滤手段,能够根据用户的兴趣、爱好、需求进行个性化计算,为其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体验。但在流量为王的逐利逻辑引导下,加之伦理缺位,算法推荐系统的滥用日益引发了算法操控、算法歧视、算法沉迷等诸多社会问题。为回应社会公众加强监管的呼声,8月27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目前我国针对算法推荐活动作出的最为系统、综合的立法,对算法诱导沉迷、流量造假、大数据杀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数字劳动算法调度等时下热点问题的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以下就《征求意见稿》的四大立法特点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第一,算法推荐类型全覆盖。《征求意见稿》明确算法推荐技术包括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类型。这一定义基本囊括了所有主流算法推荐技术,无论是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还是餐饮平台、社交平台,只要使用了上述算法推荐技术对用户进行相关资讯内容的生产和分发,利用算法实施了智能匹配,使用算法进行了自动化调度以及资源的全局最优配置,都将落入监管范围。 第二,算法责任更明晰。虽然此前发布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近期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不同程度地触及平台算法责任,但揭开算法技术的神秘面纱,直接在立法条文中明确提出算法责任概念,清晰构建推荐场景下算法问责机制的立法举措在我国尚属首次。长期以来,以“技术中立”为抗辩理由规避平台主体责任,是很多平台企业的惯用借口,本次立法则在遵循算法推荐技术逻辑基础上,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覆盖算法设计、部署和运行各个环节。相应的,《征求意见稿》也通过法律责任条款明晰了相应法律后果,将算法推荐服务者的主体责任压到了实处。 第三,用户权利更健全。此前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赋予了用户自主选择权、拒绝权和对重大影响自动化决策获得说明的权利。本次《征求意见稿》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上位法,针对算法推荐场景,系统赋予用户以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拒绝权、获得说明和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贯穿算法推荐系统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折射出通过赋予个体以脱离算法操控的选择权,从法律机制上允许个体回归到“人先于一切”的原初状态,重塑个体在算法时代自主性的立法理念。 第四,治理理念更多元。本次《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通过个体权利路径赋予用户对抗推荐算法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从算法推荐技术、信息内容管理、推荐页面展示、特定用户对象等方面,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立体化管控的要求,体现了将个人赋权和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国际算法治理趋势。同时,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以及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征求意见稿》还将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体现了精准治理的立法理念。 毋庸置疑,本次《征求意见稿》构建的算法监管机制对于引导算法向上向善,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通过本次立法在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之间实现良性动态平衡,如何设定推荐算法的合理运行边界和有效问责框架,如何确保用户权利的切实有效,仍然是立法者面临的立法挑战和治理痛点。对此,有待于政产学研各方凝聚力量,协同推进,为打造科学的算法监管框架贡献智慧。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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