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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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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波
近日,据媒体报道,上班族中流行参加各式各样的“心灵成长”“感召灵魂”“探知生命源泉”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大多要价不菲,少则万余元,多则数十万元,有的据说有治疗疾病、提神醒脑、磨砺意志、成就自我的特殊功效。授课的导师往往带领学员集体开展各种行为艺术,以期创造所谓的心灵奇迹。在学员修成之后,导师往往又会要求其现身说法,分享复制课程,吸引更多学员加入“实现心灵升华”的“大家庭”。 实际上,早在2019年,深圳警方就破获了首例以“教练技术”为名,通过非法有害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案。此案中的被告人就是以某商学院为依托,以开展“教练技术”培训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培训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设置以拉人头作为评价标准,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巨额培训费。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众所周知,为了克服传销过程中的挫败感,传销组织往往会运用成功学、心理学、催眠术来对参与者不断进行洗脑。承载传销的经营既可能是纯粹的五级三晋制拉人头,也可能是兜售虚拟货币、区块链的金融类传销,还可能是销售质次价高实体产品的实体产品类传销。然而,本文所指的产品本身就是洗脑课程。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新型传销——通过一些仪式性的、培训性的带有精神洗脑性质的内容,让学员在高压之下接受所谓的各种各样的磨练,从而对课程价值产生某种认同;然后要求学员拉人头,不断发展其他成员加入,组成层级,从而形成金字塔型销售网络。组织者、领导者借助金字塔体系不断发展下线,借助几何基数扩张销售网络,自下而上不断抽取利润。 这种新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之大: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二是扰乱授课培训市场正常秩序,使得销售网络无序扩张;三是可能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在洗脑培训之下,一些参与者情绪激动、自闭、自残,可能会产生一些暴力、极端的想法和行为;四是可能会危害人身自由和安全,造成精神创伤,甚至人身伤害。因此,从某种程度讲,这种新型传销的危害后果要甚于一些传统形式的传销。 从刑事规制角度看,这种通过非法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很有可能按照刑法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即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曾因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传销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造成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在一些涉及心理干预的培训课程中,导师并不具备开展心理干预的资质而实施精神治疗,所讲授的课程不仅科学性存疑,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这类培训课程并不具备合法性,存在非法执业、无照经营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如果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就涉及牵连犯的问题,即非法经营行为是手段,通过实施传销诈骗骗取受害人财物是目的,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如果类似的培训课程没有拉人头、发展层级的情况,仅仅是通过虚假宣传,销售洗脑课程,或者虽然发动学员拉人头,但是没有以学员拉人头的行为计酬返利,那么将其定性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更合适。 对于通过非法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由于其涉及多重法律风险,广大群众必须予以警惕。一旦中招,应当积极维权与报案,除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追究行政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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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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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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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波
近日,据媒体报道,上班族中流行参加各式各样的“心灵成长”“感召灵魂”“探知生命源泉”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大多要价不菲,少则万余元,多则数十万元,有的据说有治疗疾病、提神醒脑、磨砺意志、成就自我的特殊功效。授课的导师往往带领学员集体开展各种行为艺术,以期创造所谓的心灵奇迹。在学员修成之后,导师往往又会要求其现身说法,分享复制课程,吸引更多学员加入“实现心灵升华”的“大家庭”。 实际上,早在2019年,深圳警方就破获了首例以“教练技术”为名,通过非法有害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案。此案中的被告人就是以某商学院为依托,以开展“教练技术”培训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培训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设置以拉人头作为评价标准,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巨额培训费。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众所周知,为了克服传销过程中的挫败感,传销组织往往会运用成功学、心理学、催眠术来对参与者不断进行洗脑。承载传销的经营既可能是纯粹的五级三晋制拉人头,也可能是兜售虚拟货币、区块链的金融类传销,还可能是销售质次价高实体产品的实体产品类传销。然而,本文所指的产品本身就是洗脑课程。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新型传销——通过一些仪式性的、培训性的带有精神洗脑性质的内容,让学员在高压之下接受所谓的各种各样的磨练,从而对课程价值产生某种认同;然后要求学员拉人头,不断发展其他成员加入,组成层级,从而形成金字塔型销售网络。组织者、领导者借助金字塔体系不断发展下线,借助几何基数扩张销售网络,自下而上不断抽取利润。 这种新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之大: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二是扰乱授课培训市场正常秩序,使得销售网络无序扩张;三是可能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在洗脑培训之下,一些参与者情绪激动、自闭、自残,可能会产生一些暴力、极端的想法和行为;四是可能会危害人身自由和安全,造成精神创伤,甚至人身伤害。因此,从某种程度讲,这种新型传销的危害后果要甚于一些传统形式的传销。 从刑事规制角度看,这种通过非法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很有可能按照刑法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即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曾因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传销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造成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在一些涉及心理干预的培训课程中,导师并不具备开展心理干预的资质而实施精神治疗,所讲授的课程不仅科学性存疑,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这类培训课程并不具备合法性,存在非法执业、无照经营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如果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就涉及牵连犯的问题,即非法经营行为是手段,通过实施传销诈骗骗取受害人财物是目的,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如果类似的培训课程没有拉人头、发展层级的情况,仅仅是通过虚假宣传,销售洗脑课程,或者虽然发动学员拉人头,但是没有以学员拉人头的行为计酬返利,那么将其定性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更合适。 对于通过非法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由于其涉及多重法律风险,广大群众必须予以警惕。一旦中招,应当积极维权与报案,除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追究行政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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