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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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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公平竞争原则的缘起、内涵及价值
· 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 是诈骗罪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 实现了由天理观到公理观的再造
· 应当从企业面向转变为项目面向
· 是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

裴炜谈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
是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

( 2021-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个人信息的刑事调取——以网络信息业者协助刑事侦查为视角》的文章中指出:
  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对调取的任意性措施予以矫正,基于信息类型和来源对调取措施进行分层,并在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的基础上,协调网络信息业者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调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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