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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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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凯旋
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逐步构建出了稳定的体系架构,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之下,“一带一路”倡议迅速推动了沿线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一带一路”的提出与制度建设都与法治体系建设密不可分,因此必须坚持选择法治化发展的道路,同时构建成熟完备的法治化制度体系,做好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对接,使两者在碰撞的过程中产生良性互动,对于涉外的法治体系建设更要进一步深化,保证“一带一路”实现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一带一路”建设要将国内法制与国外法制有序衔接 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国外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深化“一带一路”倡议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应对外国法律不当的域外适用对我国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以法律的形式对外国法律在我国不当的域外适用进行有效地反制。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应对相关情况,特别是2021年1月由商务部公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责任与担当。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也为应对部分国家违背常理和国际约定的单边制裁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一带一路”建设要构建国际法体系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1.积极参与多边经济治理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保障 在国际经贸领域内部,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绝大多数,经贸组织也逐渐成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我国应该趁此机会加强国际多边合作,同时也应该加强多边贸易治理,进而实现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巨大推动,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话语权,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更有利的贸易规则。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加入一些其他的国际经济组织,例如,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组织的法律、政策和国际标准制定活动,为世界多边经济制度的建设提出中国建议、中国方案,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通过核心国际体系的打造,让中国在面对国际经济问题时有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同时,我国应利用好这一机遇,在国际组织中积极行动,主动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相关制度的制定,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以国际法作为载体推向世界,使“一带一路”建设更多地纳入多边国际组织治理机制。 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便利“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协定的制定目的是解决多边贸易的一些限制,让国家之间的贸易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发生。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应该积极签订多边的自由经济贸易协定,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层面降低货物关税、降低服务市场的准入限制、便利跨国投资、减少其他贸易壁垒,这也会为多边贸易组织中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极大的便利。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上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经与多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不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向未来,我国在自由贸易战略实施的问题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与研究,在“一带一路”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构建出以国际法为准则并且实现经济全球化的自由贸易区,从实际意义来看,这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2.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接 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我国应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其他相关领域签订必要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从国际法层面尽量降低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壁垒。严格意义上“一带一路”倡议施行的目的是对当前世界背景下全球化经济治理的回应,进而实现全球经济治理背景下各国稳定健康的发展。从政策保护的层面来讲,我国可以同参与多边贸易组织的国家签署贸易投资保护协定,从而避免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截至当前,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署了贸易投资保护协定,以法律的形式有力保障了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建设安全,解决贸易投资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充分表明了在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的问题上,中国的司法机关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使得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面向未来,我国还可以进一步将法律和政策对接的领域扩大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互联网、能源等重要领域,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协调,以条约的形式将相关的政策固定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与此同时,在开展“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国的法治化体系要对全球化经济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吸收和借鉴,做到顺应国际关系的变化,开辟出契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 在国际私法问题上,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面前对我国的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此几项公约的研究仍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可以在合适的时候适时批准相关条约,为我国和外国互相承认彼此的判决、仲裁和调解结果提供便利,从而为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便利。 3.充分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在国际合作中,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通过合理地参与和利用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从法律层面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为了更好更快解决各个成员国之间出现的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构建了整套的争端解决体系制度,并具有较强的实施监督机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已主动发起投诉,作为第三方参加了几十项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发起诉讼,我国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逐渐获得了熟练应用。在众多成员国积极施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之下,多边的贸易组织可以利用争端机制高效率地处理问题,这一解决方式的权威性和执行性都较高,可以裁决结果的形式制止其他国家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维护和固化我国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国企业也应积极地参与相关应诉,充分地使争端解决机制为我所用,为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所用。 4.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制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扩大对本国利益的保护 从国际层面来看,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一般是指国内法对属地管辖原则以外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情形。伴随着势不可挡的经济贸易全球化趋势,世界人口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频率也逐渐加快,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客观必要性。一个国家国民的国际性活动越频繁,在国际社会的重要性越高,在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越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以及贸易规模伴随着众多成员国的加入不断扩大,正因如此要尽快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应制度。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我国已有部分法律对域外适用问题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但是我国法律在涉外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域外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缺乏系统性的原则规定,在很多部门法中也尚是不明确状态。未来我国需要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全面地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制度,使相关规则系统化和明确化,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多边经济贸易组织提供更具可行性的法律制度保障。当然,我国构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必然要以遵守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为基础,这与某些大国依靠其实力突破国际法的公认原则,过分扩大其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存在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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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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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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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凯旋
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逐步构建出了稳定的体系架构,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之下,“一带一路”倡议迅速推动了沿线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一带一路”的提出与制度建设都与法治体系建设密不可分,因此必须坚持选择法治化发展的道路,同时构建成熟完备的法治化制度体系,做好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对接,使两者在碰撞的过程中产生良性互动,对于涉外的法治体系建设更要进一步深化,保证“一带一路”实现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一带一路”建设要将国内法制与国外法制有序衔接 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国外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深化“一带一路”倡议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应对外国法律不当的域外适用对我国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以法律的形式对外国法律在我国不当的域外适用进行有效地反制。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应对相关情况,特别是2021年1月由商务部公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责任与担当。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也为应对部分国家违背常理和国际约定的单边制裁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一带一路”建设要构建国际法体系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1.积极参与多边经济治理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保障 在国际经贸领域内部,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绝大多数,经贸组织也逐渐成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我国应该趁此机会加强国际多边合作,同时也应该加强多边贸易治理,进而实现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巨大推动,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话语权,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更有利的贸易规则。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加入一些其他的国际经济组织,例如,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组织的法律、政策和国际标准制定活动,为世界多边经济制度的建设提出中国建议、中国方案,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通过核心国际体系的打造,让中国在面对国际经济问题时有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同时,我国应利用好这一机遇,在国际组织中积极行动,主动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相关制度的制定,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以国际法作为载体推向世界,使“一带一路”建设更多地纳入多边国际组织治理机制。 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便利“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协定的制定目的是解决多边贸易的一些限制,让国家之间的贸易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发生。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应该积极签订多边的自由经济贸易协定,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层面降低货物关税、降低服务市场的准入限制、便利跨国投资、减少其他贸易壁垒,这也会为多边贸易组织中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极大的便利。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上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经与多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不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向未来,我国在自由贸易战略实施的问题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与研究,在“一带一路”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构建出以国际法为准则并且实现经济全球化的自由贸易区,从实际意义来看,这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2.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接 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我国应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其他相关领域签订必要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从国际法层面尽量降低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壁垒。严格意义上“一带一路”倡议施行的目的是对当前世界背景下全球化经济治理的回应,进而实现全球经济治理背景下各国稳定健康的发展。从政策保护的层面来讲,我国可以同参与多边贸易组织的国家签署贸易投资保护协定,从而避免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截至当前,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署了贸易投资保护协定,以法律的形式有力保障了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建设安全,解决贸易投资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充分表明了在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的问题上,中国的司法机关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使得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面向未来,我国还可以进一步将法律和政策对接的领域扩大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互联网、能源等重要领域,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协调,以条约的形式将相关的政策固定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与此同时,在开展“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国的法治化体系要对全球化经济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吸收和借鉴,做到顺应国际关系的变化,开辟出契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 在国际私法问题上,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面前对我国的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此几项公约的研究仍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可以在合适的时候适时批准相关条约,为我国和外国互相承认彼此的判决、仲裁和调解结果提供便利,从而为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便利。 3.充分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在国际合作中,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通过合理地参与和利用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从法律层面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为了更好更快解决各个成员国之间出现的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构建了整套的争端解决体系制度,并具有较强的实施监督机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已主动发起投诉,作为第三方参加了几十项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发起诉讼,我国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逐渐获得了熟练应用。在众多成员国积极施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之下,多边的贸易组织可以利用争端机制高效率地处理问题,这一解决方式的权威性和执行性都较高,可以裁决结果的形式制止其他国家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维护和固化我国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国企业也应积极地参与相关应诉,充分地使争端解决机制为我所用,为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所用。 4.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制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扩大对本国利益的保护 从国际层面来看,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一般是指国内法对属地管辖原则以外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情形。伴随着势不可挡的经济贸易全球化趋势,世界人口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频率也逐渐加快,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客观必要性。一个国家国民的国际性活动越频繁,在国际社会的重要性越高,在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越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以及贸易规模伴随着众多成员国的加入不断扩大,正因如此要尽快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应制度。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我国已有部分法律对域外适用问题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但是我国法律在涉外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域外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缺乏系统性的原则规定,在很多部门法中也尚是不明确状态。未来我国需要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全面地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制度,使相关规则系统化和明确化,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多边经济贸易组织提供更具可行性的法律制度保障。当然,我国构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必然要以遵守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为基础,这与某些大国依靠其实力突破国际法的公认原则,过分扩大其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存在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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